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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红绿灯”维护并规范社会诚信

——建设信用社会系列谈之三

如果出一道问答题:眼下我们的信用环境如何?恐怕许多人会列出一大堆不讲诚信、不守信用的人和事,让人倍感人与人相互间的信任大打折扣,诚信出现了正被物欲横流所吞噬、腐化等不可忽视的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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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实际想一想,眼下我们许多人都能列证一些人不讲诚信、不守信用的不良风气。轻者,用过假冒伪劣商品、吃过坑人害人食品药品;重者,被人“宰熟”,合同诈骗、合同欺诈、坑蒙拐骗,成千上万次地被坑。看一看我们的菜市场,看一看我们的商场,不讲诚信、不守信用的问题多如牛毛,信用缺失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的“瓶颈”。看一看我们的考场、求职场,随着国家各类考试的增多,考试作弊现象层出不穷,愈演愈烈,出现作弊现象普遍化、作弊主体多元化、作弊手段现代化、作弊团体职业化的趋势。看一看我们的娱乐场、影视圈,假唱、假演、假广告、假合同,明星走穴、偷税漏税。有评论指出,社会性的信用失范,与一些政府部门的诚信失范、不作为乃至推波助澜不无关系。

2011年2月间,《瞭望》新闻周刊联合国内专业调查研究机构在京沪穗蓉杭等5座城市对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状况作了一次民意调查。调查数据显示,仅有4.8%的被访者评价“好”,48.7%的被访者评价“一般”,而接近半数(46.6%)被访者认为社会诚信状况“差”,甚至“很差”。虽然这只是一次抽样调查,但管中窥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中国社会目前诚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调查尽管已经过去了8年,但诚信问题依然存在。一些专家呼吁,信用秩序已经到了该彻底整顿的时候了!

一个失信的社会,高昂的成本无处不在。由于信用不好,金融机构把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由于失信普遍,每当宏观经济数据出台时,相信的不多,质疑的不少;由于社会信用不彰,导致社会稳定的成本越来越高,因为当披露的证据让人无法信服时,不少人用拳头来应对,严重危害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淡漠了人与人的信任,稀释了整个社会的诚信风气。不仅导致了商业信用危机、金融信用危机和产品信用危机,也严重影响了政府在公众中的形象。更令人困惑和气愤的是,一些人拿自己的信誉当儿戏,拿制假贩假当本事,坑蒙拐骗,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致使经济行为的社会信誉遭到破坏,严重阻碍了新时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败坏了社会风气。最令人深恶痛绝的,莫过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失信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老赖”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制造资不抵债的表象;有的“老赖”通过假离婚、假合同转移财产,以各种方式干扰、阻碍执行。用法治规制去“霾”,建立健全激励诚信、惩戒失信长效机制,乃是新时代的当务之急。

所谓社会诚信,其实就是社会秩序,就是社会“红绿灯”。遵守秩序就是讲诚信的,不遵守就是不诚信的。因此,建设诚信社会不仅要依靠思想道德建设,还要依靠法律手段这个“红绿灯”来维护并规范。目前,社会生活中种种社会失信事件表明,没有法律的“红绿灯”强制约束是难以解决这类问题的。

要倡导和崇尚按法治思维行事的理念。在中国的商场上,这样的情形屡见不鲜:几个朋友合伙做生意,一开始因为哥们义气或因为面子而利益不分,规划不明,最后打得不可开交、终成仇家。这昭示出了一个无奈的现实:儒家诚信思想的本质属于道德伦理,其对于社会关系的调节主要以个人的价值理念以及周边的舆论压力来形成影响力,但并不会为任何个体带来强制约束力。因此,完全依赖于诚信道德的主观诉求构建完善的诚信社会是不现实的,必须要发挥法制的约束力,增强法治思维,靠法治不是靠人治,让制度带电、让规矩长牙,促进各类管理主体把诚信价值理念贯彻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实践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法律的刚性约束增强人们守望诚信的自觉性。这就要求,在强化诚信道德培育的同时,必须要认识到法治建设对于诚信培育的重要意义,倡导德法并举、刚柔相济,用法治建设为社会诚信保驾护航。

要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并规范诚信社会的秩序。在信用社会建设尚需要一个较长过程的前提下,职能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恪尽职守、积极作为,对法律规范的落实至关重要。一方面要充分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使诚实守信者享有优待政策,给予充分的尊重、宣传,并对其予以必要的奖励,形成好人好报、善有善报、守信者处处受益的正向机制;另一方面,要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对失信之人施以重罚。依法制裁商业欺诈、恣意毁约等失信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敲诈勒索、经济诈骗、商业贿赂、黑心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面对着市场交易中的失信行为,不仅要增加其经济成本,还要增加其信誉成本。如在司法执行领域,要对不讲信用、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处罚和制裁。事实证明,如果不对挑战社会底线的失信行为加以惩戒,损害的不仅是胜诉当事人的权益,还有司法公信和权威、社会公平和正义。因此,必须通过司法机关、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多管齐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共同构建诚信平台,有效实施“执行联动”、“限制高消费”等执行举措,确保在社会监督的阳光下让失信者寸步难行、无处遁形。此外,司法机关还可通过媒体定期发布法院审理的失信典型案例,通过用强大的社会舆论,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导向,强化“讲诚信、守信用就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信誉负责”的观念,形成诚信者受尊重,不诚信者遭鄙视的社会氛围。

要强化开展对社会信用中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惩治的意义在于震慑,在于扶正祛邪、主持公义。各地各部门应经常梳理经济社会发展中诚信热点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失信败德行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黑工厂、黑窝点、黑作坊、黑渠道,严惩重处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工商部门,应严厉打击各种非法传销活动,狠抓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的大案要案;质检部门,应扎实推进“质检利剑”行动,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公安部门,应严厉打击利用电话、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保护群众财产安全;网管部门,应深入推进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抓一批重大案件,列出一批“黑名单”;工信部门,应尽快落实手机卡实名制,有效切断境外网络改号电话从国际端口局以及各地电信企业落地进入境内程控网的管道;银行部门,应把落实银行卡实名制作为重点,推动对境外操作境内网银进行转账的限制、快速异地冻结赃款等工作落实。应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文明委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的工作格局,加强与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络服务,加强对重点任务的检查督导,把各方面积极性都调动发挥出来,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并通过反复抓、抓反复的综合整治,推进讲诚信、守信用从理念变成行为,从强制变成自觉,人人视诚信为自己的生命,将其作为做人的基本准则。

在新时代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道德建设是基础,法治和德治两手都要抓。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在治理丢失诚信问题上,唯有执行的领导与法律和道德共同发力,打出“组合拳”,才能引导人们切实把对诚信的认识转化为自觉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才能树立起正确的价值导向,让“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浓郁起来,让人人守信成为闪亮的国家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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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媛校对:周艳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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