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海权(2)

论中国海权(2)

(二)中国海权的特征

中国海权随中国主权同生,而中国意识到并力求捍卫、强化中国海权的努力却起步不久。中国目前的海权实践远没有达到追求“海洋权力” (sea power)的阶段,而只是处在捍卫其合法的海洋权利(sea right)的阶段。比如中国统一台湾和中国海区其他属于中国主权范围的岛屿,这是中国海权实践的重要内容,但这只是在维护中国的主权及其相关海洋权利,在对这些地区的海上利益实行海上保护力量,而不是在追求霸权意义的海洋权力(sea power)。而美国在台湾海峡的海军活动及对中国台湾的军事插手活动,则是一种霸权意义上的海权即“海上权力”实践。从这些意义上看,中国的海上力量,属于国家主权中的自卫权的范畴,而美国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海上军事介入,则是一种为实现其海上“权力”的海洋霸权行为。如果我们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将sea power的这两种语义转译为“海权”,而不是将sea power 与sea right相区分,这会使周边地区和国家对中国的现代化实践及相关的海权诉求造成大的误解。

中国海权,是一种隶属于中国主权的海洋权利而非海洋权力,更非海上霸权。“但在当今的世界上,光有法律而没有力量就得不到公正”,要使法理上属于中国的海洋权利事实上属于中国,中国就必须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的中国海权,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中国海权的概念应当包括从中国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海洋权利”和实现与维护这种权利的“海上力量”两个部分,只是不包括西方霸权国家普遍攫夺的“海洋权力”。

中国海权,就其“权利”部分而言,包括实现中国“海洋权利”和“海洋权益”两部分。前者包括国际海洋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和国际法认可的主权国家享有的各项海洋权利。这部分权利随国际海洋法的变化而缓慢演化,比较确定。后者包括由海洋权利产生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利益,这部分权利随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变化而变化,属于海权中变化较大的部分。不同的国家依据国际海洋法享受着同种的海洋权利,但据有同一海洋权利的主权国家由于其经济、政治、文化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得到的海洋权益事实上却不同。即使排除海洋霸权的因素,一般而言,传统大国和新兴大国所拥有的海洋权益事实上要大于小国和正在衰落国家的海洋权益。在此之外,还有“海洋利益”,它是比海洋权益更广泛的中性概念。它既可能是来自海洋权利的合法的海洋利益,也可能为霸权需要而产生的非法的海洋利益。由于中国目前的海权实现能力尚未“溢出”其主权范围,所以中国的海权与海上霸权无缘。中国的海洋利益,更多地属于有待于争取和实现的合法海洋权益的范畴。

中国属于新兴的和正在向现代化转型的大国,也是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中国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球的比重由1978年的1%上升到2007年的5%以上,中国进出口总额占全球的比重由1978年的不足1%上升到2007年的约8%。中国的发展为国际资本提供了广阔市场,中国累计实际使用外资超过7800亿美元,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也在大幅增长。中国发展有力促进了世界经济和贸易增长。1978年以来,中国年均进口增速达到16.7%,已成为世界第三、亚洲第一大的进口市场。中国经济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10%,对国际贸易增长的贡献率超过12%。2001年以来,中国年均进口额近5600亿美元,为相关国家和地区创造了约1000万个就业机会。中国已经成为国际体系的重要成员。中国参加了100多个政府间国际组织,签署了300多个国际公约。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事务,认真履行相应的国际责任。

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中国对世界能源的需求也大幅上升。中国目前进口的石油主要来自中东地区,从中东进口的石油占进口总额的一半以上(56.2%),其次是北非。 进入市场经济的中国已成为与世界发生广泛联系的国家,其海洋权益泛布于世界各大洋并随中国经济总量的扩大而持续扩大;与此同时,中国实现其海权的内部需求动力和外部压力也在同时增大。这是中国海权与世界其他国家海权实践的共性方面。

但是,中国海权不可能不具有中国的个性。那么,中国海权个性特征何在?

第一,国家统一进程与国家海权的实现进程相一致。目前的中国是一个尚未完全实现统一的国家,而这些尚未统一的地区又多集中在东部中国海区。这些地区既是中国领土,又是在实现中国海权中具有战略意义的海上支点。比如,台湾及其周围属于中国的岛屿,既是中国进入太平洋的前沿基地,又是中国东部地区经济黄金地带的前锋拱卫;南沙群岛,则是护卫中国在马六甲海峡通行自由权利的最前沿的基地。实现中国对台湾、南沙的主权,既是中国维护国家领土完整的正义事业,又是关系到能否实现中国海权的关键步骤。实现国家统一进程与实现国家海权进程的统一,这既是中国海权的特点,也是中国海权的优点,它决定中国在相当长时期内的海权实践的正当性和正义性,它也排除了在相当时期内中国的海权实践转向海上霸权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认为中国为实现其海权利益而发展海军是“中国威胁”和认为中国不应当发展海军的看法,都是不对的、没有道理和不符合逻辑的。

第二,特殊的地缘政治条件决定了中国海权属有限海权的特点。与法国的情形相似,而与美英两国不同,中国是一个陆海兼备型的国家;英美两国属两洋夹护中的国家。这种地理特点迫使英美两国必须将实现海权和扩张海洋利益放在第一位,以至它们最终异化为世界性的海上霸权国家。中国地理上则是一面环海、三面临陆的国家。由于三面陆上的安全压力使中国在长期的历史中发展出了强大的陆军而非海军力量。同样,这种地缘政治的特点和上述中国海权的特点,又决定了中国的海权——即使拥有与英美国家同样的财力——在实践中也不需要追求全球性的海上权力。20世纪末以来,中国东部面临的安全压力,特别是捍卫台湾、南沙地区中国主权的安全压力日益严重,而中国应付这些压力的手段恰在这一时期却严重不足。正是在这样的特殊历史条件下,笔者才特别强调捍卫海权,特别呼吁全力发展中国海上军事力量。但这并不表明中国要走英美式的,尤其是苏联式的无限海权和海上霸权的道路。中国海权应是有限海权,其特点是它基本不出主权和国际海洋法确定的中国海洋权利范围,海军发展不出自卫范围。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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