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海权

论中国海权

内容提要:海权应是国家“海洋权利”(searight)与“海上力量”(seapower)的统一 ,是国家主权概念的自然延伸。在未经联合国授权的条件下追求“海上权力”(seapower)的行为是霸权行为。中国海权 ,确切理解是一种隶属于中国主权的海洋权利而非海上权力 ,更非海上霸权。中国海权是有限海权 ,其特点是它不出主权和国际海洋法确定的中国海洋权利范围 ,海军发展不出自卫范围。开发深海可考虑为中国海军建设的优先选择。永远不称霸是中国海权扩展的基本原则。

说明:本文主要内容刊发于《世界经济与政治》2003年第10期,收录于张文木著作《论中国海权》(海洋出版社2009年版)。

海权,对中国人来说是一个从鸦片战争开始认识而到今天仍未被充分理论消化、而在实践上又迫切需要理论回答的问题。笔者由海权概念切入,从一般到特殊,提出符合汉语语义和中国新世纪现代化实践的海权概念体系及建立于其上的理论体系,并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回答中国海权实践的现实问题。

(一)海权的概念及其误用

自海权理论创始人艾尔弗雷德• 塞耶•马汉(Alfred Thayer Mahan﹐ 1840—1914年)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  1660—1783)及相关著作发表近百年来,海权问题成为军事学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学人广泛地将英文 sea power 的概念转译为汉语“海权”。

海权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同国家在不同的经验基础上会有不同的理解。我们且不说马汉的sea power 的概念是否与汉语的“海权”是一个意思,即使这样,建立在西方历史经验之上的sea power是否可以概括“海权”一词的主要语义,也值得讨论。

但是,不管怎么说,有一个共同点还是可以确认,这就是“海权”是一个涉及海洋的概念,这正如“陆权”是涉及陆地的概念一样。

既然涉及到海洋,那就要有人问为什么要涉及海洋?

当然这是由于人类的生活而非仅仅人类的思想涉及到海洋。既然人类生活在这个地球上,那么,从理论上说,人类中的个体或群体都有共享包括大气层内外的所有地球资源的权利。海洋是地球上除陆地资源外的最重要的资源,这样就引申出“海洋权利”(sea right)的概念;当主权国家出现后,“海洋权利”就成了“国家主权”概念内涵的自然延伸。但是,权利永远是要有力量来捍卫的,这样便从主权的“自卫权”概念中引申出具有自卫性质的“海上力量”(sea  power)的概念。马汉说得明白,他说:“法律的合理与否不取决于力量,但其有效性要由后者赋予”。海上力量是海洋权利自我实现的工具,特别是自人类进入主权国家时代,情形更是如此。1812年美国与英国海战是为了捍卫新生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当的海洋权利。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和1894年的中日甲午海战及2001年4月发生于中国南海的中美“撞机事件”,都是中国捍卫其海洋权利的军事自卫行为。在这种斗争中前者发展出用以自卫本国“海洋权利”的“海上力量”。随着联合国的建立和发展,在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条件下,联合国在有限的范围内被赋予了一定的国际权力。这样海权便发生了奇妙的变化: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享有海上权利,主权国家又让渡出部分主权利益以形成联合国具有强制力的海上权力(sea power),而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形下的“海上权力”则是海上霸权,使用这种力量的国家,则是霸权国家,这时霸权国家的“海上力量”便因失去自卫性质而异化为追求海上霸权的工具。确切地说,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国家根本就不具有行使“国际权力”的资格。卢梭说得好:“权利一词,并没有给强力增添任何新东西;它在这里完全没有任何意义”;“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卢梭反对通过霸道的强力统治世界,他说:“即使是最强者也决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而实现这个转化的合法中介,目前就是联合国。

但是,如果说,海上权利是“国家主权”概念的自然延伸,那么,“海上力量”就只是一个作为维护海上权利即海权的手段。这里值得提及的有两点:(1)在一个无政府的世界体系中,海上权利总是通过海上力量表现,人们不自觉地习惯于将英文的sea power 混同于sea right,但事实上二者虽有联系但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只是后者的载体和实现手段而不是海权本身。(2)国家海上力量概念也是“海洋权利”向“海洋霸权”(sea  hegemony )转化的重要介质。所谓霸权,在国际关系中就是一国以实力操纵和控制别国的行为。如上面所说的英国对美国,英国、日本及美国运用海上力量对中国曾实施海上的侵略都是海洋霸权的行为;而中国对它们的海上反抗 ,则是中国维护其合法海洋权利的举动。因此海洋权利和海上力量及与后者相关的海上权力的概念有性质的不同:权利是一种依法享有和行使的利益。而作为国家权利的海权,是只有主权国家才有资格享有的海洋权利。权力,特别是海上权力,则是一种强制力量,在国际社会中只有联合国或联合国授权国家和机构才有资格使用这种力量。“海上力量”与“海上权力”的概念,虽同出于英文sea power一词,但其语义却是有性质的区别。“海上力量”是个中性概念,它既可以为“海上权利”服务,也可以为“海上权力”服务,但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海洋权利”与“海洋权力”则是对立的概念。因此,如果将“sea right(海上权利)”、“sea power(海上力量)”、“sea power(海上权力)”这三种不同语义的概念同译为汉语的“海权”,就容易产生理解上的混乱。

确切地说,英文中的 sea power 一词表示的是“海上权力”和“海上力量”而非“海上权利”的含义。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呢?这与欧美国家长期的海外殖民经验及相应的海上优势有关,也与亚洲、非洲、南美洲等资本外围地区长期收缩于内陆而忽视海洋及其相关权益的历史经验有关。马汉说:“武力一直是思想借以将欧洲世界提升至当前水准的工具”。这个“武力”在马汉的思想中就是sea power 即“海上力量”。所以,欧美海权思想更多地侧重于力量、控制和霸权,即使是欧美一些国家在为自己的海洋权利而非权力斗争的时候,它们也更多地是从控制海洋而非从捍卫本国海洋权利的角度看问题。

这里还需要区分的是“海权”与“制海权” (command of sea)概念。二者虽都与汉语“权”字相联系,但意思大不一样。海权,如上所述,是一种属于法权范畴的概念,而“制海权”中的“权”则是指一种由“权势”引申出的“有利的形势”的意思。因此,它与我们所讲的法权意义上的“海权”也不是一个意思,当然我们也不能将二者混用。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既然海权是只有主权国家才有资格享有的海洋权利,那么,对于没有国家主权资格的中国台湾地区来说,它也就没有海权,至于台湾地区目前拥有一定的海上武装力量,那只是连公司也会拥有的制海权(sea power or command of sea),而不是海权(sea right)。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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