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湿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未来

城市湿地是全球生态系统和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目前城市湿地保护与开发中出现了一些矛盾与问题,主要表现为概念模糊,城市许多具有湿地特征与作用的一般湿地排除在湿地名录之外,城市湿地认定缺乏标准;益利失衡,“土地财政”的诱惑导致城市湿地面积减少、资源萎缩和功能降低,占用和破坏城市湿地资源时有发生;保障不力,有的地方将城市湿地随意破坏或处置,保护与修复城市湿地体制机制尚待完善。要坚持问题导向,显内核、重适度、推改革,重塑城市湿地风光,扮靓人民美好生活。

凸显“三重内核”留住城市湿地乡愁

狭义的湿地只是一个地理学的概念、存在于陆地与水域交汇处;而广义的湿地是兼具原料产出和维持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及调节气候等多种独特功能的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城市湿地,不能仅仅局限于湿地的外在形态和气候学特征,而应树立整体的、系统的、联系的观念,将城市湿地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谋划。让城市湿地既可看又可享还值得持续品味,关键是要将绿色发展、共享共建、文化特色的内涵贯穿于保护与修复的始终。

凸显绿色发展理念引领规划。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生态环境。要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把全面保护与修复城市湿地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重要策略、作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作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城市地方政府要将城市湿地保护与修复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及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定湿地保护修复方案及湿地公园发展规划等,明确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政策措施,明确阶段性目标及责任主体。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发挥好规划的龙头作用,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切实增强规划的严肃性,规划了的事项就要严格执行,规划调整必须依法依规,避免随意性。

凸显共享共建格局加大投入。城市湿地保护与修复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属性,其公共性和公益性决定了城市湿地资源消费的大众化与社会化,而公共、公益性质的共享迫切要求各级政府加大对湿地公共设施等投入力度,从政策扶持、资金支持上担纲建设主力。在财政年度及中长期预算中,列出湿地保护与修复、公共性和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确保随着保护与修复要求的提高和公众需求的增加,财政投入逐步增长。

凸显区域文化特色长留乡愁。城市湿地保护与修复要遵循各湿地类型、地貌特征、资源禀赋及历史文化内涵等,尽可能还原自然生态原貌,力避“千城一面”。因地制宜改造建设城市湿地,在自然的人化中凸显湿地区域特点,呈现荷塘月色、苇塘芦花、草长莺飞、百鸟齐鸣等形态各异的湿地景观。特别注重讲好故事,传承文明,赋予与湿地景观相关联的历史典故、人物事件、农耕文化等新的时代内涵,让老百姓看得到美景、愉悦到身心、记得住乡愁。

坚持“三度开发”推进城市湿地可持续发展

保护与修复城市湿地和适度开发城市湿地并行不悖。要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讲求开发频度、公益强度和开放程度,推动湿地经济健康发展,让广大人民群众分享湿地红利,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有机统一。

讲求开发频度。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划定城市湿地保护红线,今后凡商业开发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不得占用城市湿地资源;商业开发范围内涵盖湿地资源的,不得损害湿地资源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应按城市湿地规划要求予以保护。要增强湿地物质生产功能,丰富湿地动植物资源。既做好城市湿地旅游经济文章,又把握好度,不因过度开发影响湿地保护与修复。水生植物采摘型湿地要控制季节性采摘人数与采摘量;渔业垂钓等体验型湿地要推广生态放养,合理确定禁捕期,合理确定日常捕捞数量,不搞竭泽而渔;地热温泉型湿地要根据地质条件有序适量开发,严禁污水排放;滩涂沙滩型湿地要保持河湖、港汊、海岸原貌,严禁人为破坏和垃圾遍地。

讲求公益强度。用有力有效的措施保证城市湿地资源的公益性。在不断提高城市湿地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各城市湿地周边配套设施与交通条件,方便群众抵达。推行特色城市湿地绿色发展试点示范,全面启动“最美湿地”“魅力湿地”示范建设,开展小微湿地示范建设,打造一批类似西溪集城市湿地、农耕湿地、文化湿地于一体的国字号湿地公园和地方品牌湿地公园。建设亲水、戏滩、赏荷、护树、观草、爱鸟等湿地基地,吸引市民及在校学生游览参观,强化全社会对保护爱护湿地重要性的认识。鼓励各级湿地联盟等公益保护组织积极参与城市湿地保护与修复。探索设立城市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管护联动网络,创新城市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开展自愿服务行动,组织自愿者常态化清洁湿地环境。

讲求开放程度。国有产权湿地包括以生态保护、科普教育、自然野趣和休闲游览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湿地公园应免费向公众开放,最大限度扩大本地城市居民及外地游客观赏率,唤起人们进一步认识湿地功能和关注湿地保护的意识。鼓动民营业主参与保护与修复城市湿地,拓展多元市场主体投资渠道,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强城市湿地品牌宣介,扩大湿地影响。

注重“三项改革”完善城市湿地保护机制

保护与修复城市湿地,既是一种情怀,需要广大干部从丰富群众美好生活、增强群众获得感的更高站位,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认同感,满腔热情投入工作;又是一种使命,需要各地各级党委政府立足当前、着眼长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快改革推进完善保障机制。

改革完善管理体制。要结合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职责调整和优化,从组织结构上明确和落实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湿地保护工作,监督管理湿地开发利用。市县要科学设置承担湿地保护职责的内设机构,原林业部门从事湿地保护的大部分人员可继续从事此项工作,根据职责及工作任务合理充实工作力量,保证业务及监管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设区的市要厘清市区职责,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理顺关系,提升监管质效。

改革形成跨区域协调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城市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海洋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湿地保护与修复合力。完善生态用水机制,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推进流域综合治理,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

改革探索提高城市湿地保护与修复法治化建设水平。根据湿地职责调整优化开展涉机构改革相关文件清理规范。加快湿地保护法制建设,适应新时代湿地保护与修复新形势新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湿地保护条例,从立法层面切实保护好湿地资源;各地各城市应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城市湿地保护与修复的地方性法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城市湿地保护与修复部门规章,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动态调整城市湿地核查与认定标准。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完善城市湿地监测网络,加强生态风险预警。探索建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制,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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