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2)

摘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提出明确要求。我们从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四个方面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提出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等,有利于更好处理权力行使和权利保障的关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宪法在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1997年9月12日,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以党的正式文件形式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原则。至此,依法治国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

2002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李鹏同志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第一次提出“依宪治国”概念,并首次将“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联系起来,明确肯定“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这一规定是正式的法律文件首次对“依宪治国”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认”。

2004年9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命题新任务,确认了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提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提出到2020年法治建设五大阶段性目标任务,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明确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重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在全面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中的作用,围绕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新任务,制定了更加完备的政策和行动纲领,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健全和完善。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彰显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的特征,注重法治建设的宏观指导性、政策统筹性以及制度有效性。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党的文件形式首次明确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依法执政与依宪执政之间的辩证关系,规定“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首先就是要明确“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理念,任何时候都不能脱离了宪法去讲法治。

(二)建立健全体制机制

宪法要全面实施,重要的一点在于,《宪法》条文的规定能够在具体的生活中得到实施,能够成为判断人们行为对错的标准,能够充分体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的地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从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入手,保证宪法全面实施。

第一,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早在1954年宪法制定时,违反宪法的问题就引起了制宪者的高度关注。刘少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宪法一方面总结了我们过去的奋斗,另一方面给了我们目前的奋斗以根本的法律基础,它在我们国家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上,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合法的,或者是法定必须执行的,又规定了什么样的事是非法的,必须禁止的。在宪法颁布以后,违反宪法规定的现象并不会自行消灭,但是宪法给了我们一个有力的武器,使我们能够有效地为消灭这些现象而斗争。”

1982年宪法在制定过程中认真总结了前三部宪法在实施方面存在的经验和教训,对宪法实施的重要性予以高度重视。1982年11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彭真委员长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特别强调宪法实施对宣传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指出:“宪法通过以后,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体现了人民意志和中国共产党的正确主张的新宪法,又由全体人民和中国共产党的努力来保证它的实施,就一定能够在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胜利发展中发挥伟大的作用”。

所以说,法治建设不能仅仅满足于有法可依,或者是有一个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重要的在于能不能把这些法律付诸实施。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重申现行宪法关于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宪法实施首先取决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对遵守宪法的自觉。在这个过程中,还必须通过监督来保证宪法实施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现行《宪法》第62条、第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

第二,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这是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宪法要全面实施,意味着《宪法》从序言到具体条文,都要在实践过程中成为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都要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依据。而《宪法》中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如国家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等内容都需要在实践中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根据现行宪法规定,宪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专有职权。要将这项职权落地,需要制定具体的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等。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