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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雍君:改革公共财政 提高治理能力(5)

基于受托责任原则改革公共财政

受托责任原则是基本治理原则里面的第二项,它在财政透明度原则之前,法定授权原则之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都应该对资金的来源、资金的使用承担合规性责任和绩效责任。但是究竟怎么样才叫承担责任?那么我们需要回答的就是问责制该怎么建。无关痛痒的问责不是真正的问责,真正的问责是能够追究责任的问责——根据合规性责任与绩效责任的履行情况,实施相应的奖罚,即奖罚分明的问责。新《预算法》有很多财政违规的处罚条例,那么这些条例、制度怎么去落实,怎么把它变成一个真正的问责?我有四个方面的改革建议。

第一,改革报告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定期或经常性地向人大和审计部门提供相关的财政报告,不仅仅是年度和半年度报告,还要有日常层面的报告。报告应包含本部门或者这级政府、单位资金的来源、使用是否合规,是否有绩效这两个方面。人大和审计部门可以对提供的报告进行审查,做出判断,此为改进报告制度。此报告制度一定要标准化,让人大、审计部门、专业人士,甚至普通公民都能看得到、看得懂,特别是应该让他们能够辨别支出的责任,包括合规性责任和绩效责任。

第二,改革解释机制。如果人大代表或其他专业机构在审计在各部门、各级政府提交的财政报告中,发现有问题需要弄清楚,他们就会请相关人士来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制度也应该加强,尤其是各部门、各单位的负责人,应该经常性的向本级人大和审计部门解释自己支出行为的正当性,解释自己履行合规性责任和绩效责任的情况。现在我们的做法是被动的,可能是年度、半年度进行审计,或者要等审计部门告知审计。

第三,改革裁决机制。人大和审计部门对各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士作出的解释,要有能力作出裁决:裁决是否违规、违规的性质、违规的程度以及应该受到怎样的惩罚,因此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裁决机制。

第四,改革惩罚机制。根据权威性的裁决结果,一定要有相应的惩罚机制。

总之,真正的问责应致力于四项改革:第一,定期报告;第二,定期解释;第三,权威性的裁决;第四,奖罚分明,四个方面应融为一体。

(四)基于预见性原则改革公共财政

预见性的基本含义是提前预知以减少不确定性,其涉及两个基本方面,即法律法规与资源流量的预见性。预见性原则下的公共财政改革有六个重点:

第一,全面的财政立法:税收、预算、政府间财政关系、国库、政府会计、审计、政府财务报告乃至财政绩效管理,均应基于法律。处理公共财政,应尽可能在法律的基础上进行,现在我们已经提出税收法定,其实预算也有法定。预算法定、税收法定不够,国库还得有国库立法。国库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公共财政职能,必须有国库法。另外,政府间财政关系也必须要有法,当然,我们还一直在进行推进这方面的立法工作。这项立法工作十分重要,比如发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情况,如果不能通过法律框架去解决,那么其他的途径也不会有效果。比如:转移支付必须有一个法律基础,法律上不能规定得太细,但是一定要规定得很清楚,尽量减少自由裁量、跑步前进。专项转移支付与一般性转移支付在法律上应该怎么处理,我们应该深入思考,尤其是法定支出该怎么处理。法定支出应该通过《预算法》来规定,而不应该通过部门法律来规定。现在我们的法定支出所占比例依然很高,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就强调,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

第二,“文山会海治理”应逐步转换为“预算治理”。现在好多地方普遍反映下发的行政文件太多,这个局面与我们不太重视预算的编制有关。如果我们在预算的编制阶段,投入足够的精力去编制预算,人大精心地审查预算,审查以后不轻易进行调整,这样一来“文山会海”会大大减少。“文山会海”的关键问题是透明度、预见性不够,要增强预见性的改革。减少“文山会海”,要下大力气提高预算编制的质量、预算审查的质量、减少预算执行的调整。

第三,转移支付的改革应该尽量采取客观的方法。我的建议是转移支付的资金全部集中在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逐级下达到省一级财政部门,省一级财政部门再下达到下一级财政部门。各级政府、各部门无须向上级各部门申请转移支付,只需与财政部门打交道,这个问题就可以解决。同时,无论是一般性转移支付还是专项转移支付,都集中到财政部门。而专项转移支付分配的依据不应该是协商谈判,尽可能根据人口、文盲率、婴儿死亡率等客观指标去制定和分配转移支付,减少人为操纵。另外,转移支付尽量要延伸到未来三年,这样接受这项转移支付的地方政府就可以提前三年做出规划:有多少钱可花、需要花多少钱,这样地方的治理能力才能得到真正的提高。当然,准确测算是不可能的,但是至少可以测算一个底线。也就是说,上一级政府至少可以提前三年明确告知下一级政府,未来三年你们最低限度可以得到多少专项和一般性转移支付。如果可以做到这一点将意义非凡。

第四,改革财政地方税。地方税改革关心地方政府关心的是什么。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都是国家财政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财政主要关心三件事情:第一,我有多少钱可花;第二,我可以自由支配的钱是多少;第三,这些钱何时到帐。财政地方税改革更多地关切地方政府的这三项关切,我们的地方税改革才能真正走上正轨。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王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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