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 内化制度自信(2)

摘要: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明确要求。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序言有13个自然段,把我们制定宪法的目的,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要实现国家任务的国内外条件,我国的历史以及宪法自身的地位和效力作了充分的表述。应该说,这个宪法的序言在我国的法律中是非常有特色的。目前,我国的法律除了宪法以外,还有三部法律有序言,分别是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是一个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宪法最核心的精神和价值的体现。有人说,宪法的序言只是宪法正文前的一段说明性的叙述文字,不像条文那样有效力。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宪法是一个整体,无论是结构上分为序言和后面四章,还是每一个标题、每一个标点符号,都是必要的存在,不能说这个有效力、那个没有效力。我国宪法的序言,也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力的。

第一章是总纲。从宪法第一条到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把四梁八柱的东西都规定在宪法的总纲里了。

第二章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世界各国的《宪法》里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是一个常态的事情,只有个别国家的宪法不规定公民的权利。比如1787年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是没有规定公民权利的,它当时不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不是疏忽大意,而是在立宪时产生了争议。一些人认为宪法主要规制国家权力,所以只规定国家机构就够了,公民的权利是先在的没有必要规定,民主派大概都是这个观点。另一部分人说宪法虽然规定了国家权力,但是如果公民的权利受到国家侵犯了,我们拿什么证明我们拥有这些权利呢?所以就认为宪法如不规定公民的权利,对权利的保障是不利的,最后他们作出妥协,宪法的正文里面没有规定公民权利。但是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放在宪法修正案里面了,所以它的前十个宪法修正案都是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在这之后一共通过了27个宪法修正案,绝大多数都是规定的公民权利。在规定公民权利时采用列举的方式,但又担心有一些权利没有规定清楚,他们还增加了一个兜底条款,这里面未列举的权利不能作为政府侵犯人民权利的依据。

我国的《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从宪法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六条进行了规定。其中,从第三十三条到第五十条规定了公民26项基本权利,从第五十二条到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第五十一条是一个承上启下的条款。我们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后增加一个兜底条款,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样,宪法文本就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列举。

这里也要特别提到一件事。在规定公民权利义务、国家机构时,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都是先规定国家机构再规定公民权利义务。1982年宪法修改时,当时的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长胡乔木同志提出很多国家的宪法先规定公民权利再规定国家机构,他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王叔文查一下世界各国宪法有多少是先规定国家机构后规定公民权利,有多少是反之。后来,王叔文同志说,他们查了111个国家的宪法,发现有101个国家是先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只有10个国家后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胡乔木同志向邓小平同志和彭真同志进行了汇报。邓小平同志说,“新宪法要给人面貌一新的感觉”。所以,1982年宪法做了一个结构上的调整,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到了第二章,把国家机构放到了第三章。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出,我们强调公民的权利是宪法的价值、宪法的目标,而国家机构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手段。目的和手段这个最核心的问题,在中国宪法的文本里有了这样一个变化。

第三章是国家机构,从第五十七条到第一百四十条分别规定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定了国家主席,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地方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规定了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等。所以,宪法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建构了一整套国家机构体系。这个纵横严密的国家机构体系,对推动我国的民主、法治、人权事业,实现国家的根本任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章是国旗、国歌、国徽、首都,规定了国家的标志。

所以,我们读原典,是对宪法的最基本内容要有所了解,通过真的阅读获得的知识,会形成我们对宪法的判断和认知。

(二)通原理

宪法,虽然是通过规范表现出来的,但它的背后是有很多法理在里面的。法理是什么呢?是建构一个国家的宪法、建构一个国家制度体系非常重要的内容。比如说,最重要的体现在一个国家宪法里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实质上构成了宪法的价值、宪法的基础。

第一个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也是我国宪法中最重要的原则,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内容。1954年宪法的制定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当时,毛泽东同志带领宪法起草小组成员到浙江杭州的刘庄起草了1954年宪法初稿的文本。这个宪法草案起草完了以后交给党内进行讨论,党内讨论完了以后又拿到全国进行讨论,全国人民广泛参与了宪法草案的讨论,并将意见通过法定程序反映给宪法起草委员会,最后在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后来,每一次宪法的修改都是由中国共产党提出修宪主张、要求,经过法定程序最后转化成宪法修正案,这也是党的领导的体现之一。

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仅体现在我国宪法的制定修改,也体现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外交、国防、军事各个方面,所以宪法的这次修改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进宪法正文,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变化。

第二个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是我国宪法里面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据不完全统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文里面“人民”一词一共出现了300多次,我们的人大叫人民代表大会,我们的政府叫人民政府,我们的法院、检察院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我们的地方机构叫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该说我们的国家机构、组织都冠以人民的名称。所以,有的学者提出我国的宪法实际上就是一个人民的宪法。这个宪法要解决的最根本的问题是什么?就是解决一个国家权力归属的问题,国家权力的行使问题。

世界各国宪法其实都强调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人民主权的原则和实现,还不是一回事。人民主权通过什么来实现?我国人民是通过全国人大、地方人大这种代表制的方式来行使权力。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的议会制有很大的不同。其一,人民代表大会是实行一院制,不像有的国家实行两院制。其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基本上都是兼职代表,他们从人民中来、到人民中去,把人民的意志、人民的意见,通过提案、建议反映到国家权力机关。其三,我们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密切结合,中国共产党领导所有国家机关,也包括对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所以党的意志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进行充分展开。其四,人大代表具有广泛性,各个民族、各个党派、各个阶层、各个地域的意见都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最后集中起来。所以,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团结中国各民族、各地方、各方面力量的一种很好的形式。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的宪法既是人民的宪法,也是团结的宪章。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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