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 内化制度自信(4)

摘要: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的明确要求。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三)究法意

严复先生把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翻译中文时,译为《法意》。我想,法意是法的品位、意境,对法意的追求、探究也是非常重要的。法意体现在国家制度中,那就是国家制度是不是按照宪法的规范、宪法的设计来运行。所以,我们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所以,我们要通过实施宪法,让文本上的宪法走进民众、走进课堂、走进工厂、走进农村、走进兵营、走进网络,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宪法的作用。

三、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从治理角度来说,将依法治理、依宪治理落到实处,对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非常重要的。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从制度建设角度对保证宪法全面实施作出了重要部署。

第一,要建立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我国在宪法监督制度上有自己的特色,我们是在人民代表大会的框架下实行宪法监督,这与西方国家不一样。

美国监督宪法实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制度体系,是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在美国的体制里,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合宪性审查的权利,主要交给了普通法院和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享有终极的,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包括行为是不是合宪进行判断。美国通过普通的司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实现其宪法稳定的体制在世界上是比较独特的。美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特点是什么?一是通过个案来实现宪法监督,也就是说有案件才能够监督,法院才能够行使审查的权利。二是先例约束。三是多元,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享有违宪审查权,其他的法院也有这样的权利。

德国建立了以专门的宪法法院为代表的宪法监督的形式。德国有专门的宪法法院,设在一个叫卡尔斯鲁厄的小镇,这个宪法法院有一庭和二庭,每个庭是8个法官,一共16个法官,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组成不同的审判庭,有3人的,有8人的,可能也有16人的大审判庭。德国的这种宪法监督模式特点:一是普通法院不能监督宪法的实施,把这个权利授予了联邦宪法法院。二是这个权利受理的案件是明确的,它的宪法里明确提到,德国宪法法院对八类案件具有审查的权利。德国这种集中的、专门的监督宪法的方式,在世界上也是比较具有特色的。

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院、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我们的宪法并没有把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交给法院和检察院,而是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他机关没有合宪性审查的权力。我们的地方人大也没有这个权力,地方人大是保障宪法在本地方的实施,但是它没有这样一个权力。从宪法监督的主体来说,中国实际上是把宪法监督的大权放在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

第二,在宪法监督的主体明确了以后,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宪法监督的时效性的问题。宪法监督这个权力虽然很大,但怎么落到实处,怎么让它有效地运行,而不是置之高阁,这是中国宪法监督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几个具体的任务,比如: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宪法一旦被实施,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对宪法进行解释。我们把解释宪法的权力只交给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立法机关,也是一个宪法解释的机关,还是一个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

宪法为什么要解释?这与宪法规范和法律规范的区别是有关联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的规范具有原则性、根本性、纲领性的特点。对于这种非常抽象的、非常原则的规范,当要进行具体实施时,就会涉及对宪法的理解。如果有不同理解,在实施的过程中,就会产生争议。所以必须由一个权威的机关来行使这个权力,在我国行使这项权力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个法律要进行解释时是应该被大家能够判断、能够预知、能够把握的而不是随意理解的,要遵循解释的方法。我们通常说,解释方法是循序渐进的。比如,文义解释是一种最基本的方法。当我们对一个规范进行理解时,首先看到的就是一个规范的文本,所以,文义解释是我们理解宪法最基本的方式。如果文义解释不清楚,还可以进行逻辑解释。不光是要看一个宪法的条文,还要把这个宪法条文放在整个宪法典的逻辑里来理解。这时的条文就不仅仅是某一条具体条文,还要把整个宪法的原理、宪法的精神、宪法的价值通过逻辑灌注到这个条文里面去解释。除此之外,还有原旨主义解释。制定修改宪法时,当时的立法者是怎么考量这个问题的,对我们解释宪法、理解宪法应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比如利益平衡的解释。一个法律最终是要解决问题的,是要化解纠纷的。当需要化解的纠纷非常复杂、非常多元时,那么我们的解释最终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把宪法的精神价值运用到对一个规范的理解中去。所以,宪法解释的方法是通向宪法真正意图的一个渠道。

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强宪法解释程序问题的立法研究,提出要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通过明确的程序和规则,大家都可以参与到解释里面来,也可以通过程序和规则对解释的行为加以规范,保障宪法四十一条所提出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人民的知情权、救济权、参与权等权利通过这样一种解释程序表现出来,这是我国推进制度创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

第三,要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一旦宪法监督加强时效性之后,必须有配套的制度来完成。如果没有配套制度,宪法监督制度就容易流于空泛,比如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在我国,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合宪性审查的对象首先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为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的一个最重要的方式就是事先审查或者事中审查。也就是说,当我们要一个立法规划时,首先就要进行一个合宪性的判断,其次是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法律的起草、审议也要通过合宪性审查,使我们制定的法律符合宪法的原则、精神和价值。还有,就是当下位的法律比如说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在制定、运行的过程中,是不是违反宪法了?我国现在设立了这样一个规则: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依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备案是一种事后审查的方式,如果规范性文件在备案时被审查发现违宪违法了,这时可以进行事后的监督。在一个国家里面,判断规范性文件是不是合宪合法,最大的动力源还是在人民群众。所以,立法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这里特别要提到一个审查主体问题,虽然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的职权,但是因为全国人大是一个不超过3000人的会议性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175人,也是一个会议性的机构。然而,监督宪法实施、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是一个经常性的、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所以我们要有具体的工作部门。2018年修改宪法时提出要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这个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人大常委会专门研究,给宪法法律委员会赋予了五大职能: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这五大任务的具体落实,对我国宪法监督工作将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我们要实现依法治理,除了落实宪法以外,还有很多其他工作要做。比如立法制度完善问题,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再比如执法的问题,政府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要建立一个高效的权威的廉洁的政府,通过法治保障“放管服”改革。还有司法体制改革问题,等等。

最后,我想用一句话与大家共勉:世界上最远的距离不是天和地相隔,也不是山和水相隔,而是心到手的距离。心是想的,手是做的。建设法治中国,任务是非常艰巨的,道路是非常曲折的,但如果我们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事情做起,那么法治中国的未来是可以预期的,我们的制度自信也可以通过“外化于形”最终“内化于心”,极大增强我们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据宣讲家网站报告录音整理

责任编辑:李念)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