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我国宏观经济运行与2020年宏观调控框架(2)

摘要:将“稳字当头”的原则和“积极财政政策+稳健货币政策”的框架作为宏观经济政策体系的设计基础和宏观调控在2020年的“中长期”要求予以落实;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为重大突发事件和2020年的“中期管理”对象进行设计,从而将2020年经济政策的一般原则与当前及今后一个阶段的疫情防控要求有效的结合在一起,实现疫情防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的综合目标。

32020年宏观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的三个阶段

受到“三期叠加”问题、重大风险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共同影响,2020年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构建和宏观调控的实施需要分阶段、有重点、有步骤的展开。根据当前的情况和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要求,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保供应阶段、保稳定阶段、保增长阶段。具体有:

第一,保供应阶段。保供应阶段的核心是保证疫情防控所需要的各种物资的生产、物流和流通,并做到结构性匹配和系统性平衡(如不能只有口罩,而要口罩、防护服、乳胶手套、护目镜都要到位),而且供给要与实际需求匹配在一起,使真正急需的地区和人群能够获得有效而充足的保障,其他地区和人群能够获得正常的防疫保障。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供应不仅仅是生产出来,而是有效的获得和得到,其中既要包括生产、物流、流通、保障等多个环节,也要包括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和制度流的高度协调。

第二,保稳定阶段。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特别是拿出了针对性的治疗药物和方案之后,我们将进入到今年宏观调控的第二个阶段,保持经济社会形势的基本稳定。保稳定的重点包括以下四点:一是中小企业平稳复工、复产,而不是停工、破产;二是服务业营业所需保障用品足额到位,具备全面开展生产和服务的要件;三是企业职工尤其是民营企业职工就业形势稳定,收入水平维持在合理区间;四是全球供应链和产业链上的相关企业尽快开工,避免因长时间停工而导致的国际产业链转移或是供应链替代等问题。

第三,保增长阶段。2020年是“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完成各项发展任务,确保人民生活水平的有序提高是2020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在疫情得到全面控制和有效化解之后,宏观经济政策应快速转向保增长、促发展。核心的重点有:第一,扩大基础设施投资,带动产出增长和全社会总需求的增加;第二,以服务消费为重点,扩大和提升消费;第三,有效推动中美经贸协议第一阶段成果的履行,加强供应链管理和维护,确保不脱链、不转移;第四,适当容忍通胀压力,严格控制房地产等资产投资和价格波动,快速修复年度居民资产负债表,支持实体经济复产、扩产,有效带动就业增长。

4.政策矩阵:2020年宏观调控基本框架和政策重点

根据前述分析,我们以宏观经济政策的构成部分作为横向指标,以宏观调控的阶段划分作为纵向指标,形成了如表4所示的政策矩阵模型。

表4  2020年宏观经济政策与宏观调控基本取向矩阵

指标

财政货币政策

产业区域政策

消费投资贸易

保供应

降低融资成本,保障流动性,减税降费,返还存量,加大政府采购

重点支持疫区治疗,全面防控。医疗器械、保障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保持消费平稳;支持企业保障任务产能扩张;加大医药及用品进口

保稳定

中小企业定向降准,降低社保负担,加大信用性、设备类贷款,扩大政府担保、贴息

支持非重点疫区的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有序推动职工返程,实施重点园区保障方案

支持扩大服务消费;扩大公共卫生设施投资;鼓励相关产业园区的特色产品出口扩张

保增长

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机制,实施投资抵税安排,优化贷款结构,适度扩大流动性供给

重点支持重点企业、核心企业创新扩产,创新产业组织模式,改进和提升人才就业政策

支持扩大耐用消费品;扩大基建投资;以供应链和产业链为重点扩大出口

根据表4的内容规划,我们按照保供应、保稳定、保运转三个阶段的不同要求,将2020年的宏观调控政策予以设计和呈现。

(二)保供应阶段的宏观经济政策与宏观调控要点

保供应阶段主要是指在疫情的暴发期、发展期,为应对疫情蔓延,为治疗工作争取宝贵的时间而实施的政策。这一阶段主要集中于2020年的1月下旬至2月,约40天的时间。保供应的核心目标和总体要求,我们按照三个层次的政策划分,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具体有:

1.财政政策要点

第一,对于餐饮、零售业全面实行增值税进项留抵退税政策,不再区分2019年4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形成的进项留抵,建议一次性退回给企业;此外,应简化现有申请及审批流程,缩短退税时间。对于2019年4月1日之后形成的进项留抵,不应再有六个月期限和退税金额限制,建议在特殊时期当月申报次月退回。取消或大幅简化现有申请及审批流程,缩短退税时间。

第二,推迟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缴纳截止期,推迟申报缴纳3个月,对于疫情严重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延期。

第三,综合考虑职工收入结构,针对防控疫情期间所取得的加班费、全勤奖、绩效奖,以及政府提供的特定补贴等收入,减免疫情期间员工个人所得税。

第四,对参加防控疫情保供应的企业,减免2020年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地方政府基金、政府规费等,如:河道费、水利基金等。

第五,针对疫情期间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费、水电费及房租,考虑到上述费用事实上成为企业的净损失,应允许150%加计扣除,并可延后至法定弥补亏损期间享受。

第六,对于企业、个人等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疫情防护的现金和实物,简化取得捐赠票据的要求(如直接捐赠医院、企业或个人的情况),并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第七,针对疫情期间报废的原材料等物资,明确增值税进项税无需转出,企业所得税给予150%加计扣除,并可延后至法定弥补亏损期间享受。

第八,全面落实银发[2020]29号文件,对央行确定的名单制管理的疫情保供应企业的贷款给予50%的贴息安排;政府出资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要降低担保收费,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收费标准予以减半。

第九,建立保障性物资(含医疗保障、生活保障、生产防护保障)的国家收储制度和援助制度。及时公布保障性物资国家收储的清单、价格、规模和操作方法,解决企业扩产、转产和提升产品质量标准的后顾之忧。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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