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告> 文稿> 社会> 正文

米新丽: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民法典(3)

三、民法典贯彻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条文例举

《民法典》从头到尾都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由于时间关系,我仅在每一编中来选取部分条文来为大家进行介绍和分享。

(一)将人身关系、人格权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

《民法典》第一个方面就是将人身关系、人格权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为什么这么说?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本次颁布的《民法典》的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我们可以注意到,《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二条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顺序上有所不同。《民法通则》是把“财产关系”放在“人身关系”之前,而《民法典》则把“人身关系”放到了“财产关系”之前。这样一个位置的变化,不仅仅是顺序的变化,而是更加体现了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愈加的尊重。当然,需要特别指出,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一部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民事法,对于保障改革开放事业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其历史地位必须予以肯定。

那么,为什么会有这样的顺序变化?我们不妨看一下《民法通则》和《民法典》各自所处的历史背景。任何一部法律的颁布,都离不开其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民法通则》是1986年颁布,1987年开始实行的,其当时所处的社会历史背景是什么样的?我们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当中就可以看出来。

从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至2012年党的十八大,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均界定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样的社会主要矛盾是《民法通则》出台的一个重要历史背景。也就意味着,在当时我们的社会生产是需要迅速发展、大力发展的。所以在1986年的时候,把“财产关系”放到了“人身关系”之前。到了2017年,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发生了变化,人民的需要从原来的吃饱穿暖、居有房行有车等物质条件的满足,逐渐发展到对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的要求,而且越来越强烈。因此,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民法典》把“人身关系”放到了“财产关系”之前,或者说把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位置放到了比财产关系更为重要的位置。

与此相适应,《民法典》有一个重大创新——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即《民法典》第四编,从第九百八十九条到第一千零三十九条,共51个条文。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与我刚才所说的把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是密切相关、互为配套的。

人格权法独立成编集中表达了《民法典》对人的看法,借用一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院长的话:“只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人才有可能成为推动实现自身自由和全面发展的主体。”这也解释了把“人身关系”放到“财产关系”之前、人格权独立成编的理由或者说必要性。

关于把人身关系和人格权置于更为重要的地位,我举一个例子。《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这里通过列举的方法,指出了人格权所包含的权利内容。在所列举的权利当中,隐私权是1986年《民法通则》中所没有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要求越来越高,隐私权的保护也提到了议事日程当中来,这在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曾经有规定,而这次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中,也明确把隐私权列入人格权当中。这也是相对于《民法通则》而新增的权利。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是对《民法通则》的继承和丰富。比如《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列举了的肖像权,并在之后的条文中专门对肖像权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对肖像权的规定,相比《民法通则》内容更为丰富。它增加了禁止性内容,也就是说,除了肖像权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上述手段来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也不得通过发表、复制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权的保护被提到了一个新高度。

与《民法通则》关于肖像权的规定相比,《民法典》还有一个重大的变化,即删除了《民法通则》里面规定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内容。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是这样规定的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如果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使用了他人的肖像,还不一定构成侵权,为什么?因为规定中有一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条件。也就是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要件有两个: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民法典》把第二个条件删除了。也就意味着,《民法典》施行之后,未经本人同意,即便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也可能构成侵权。

这里我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这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葛优躺”案件。葛优是著名影视演员,他曾经在《我爱我家》当中扮演了一个角色,该角色将身体完全瘫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曾在网络上流传甚广,并被称为“葛优躺”。2016年7月25日,艺龙网公司发布微博,文字内容包括直接使用“葛优躺”文字和在图片上标注文字,并使用7幅葛优图片共计18次。通过介绍“葛优躺”,转而介绍其公司业务中相关酒店的预定。葛优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海淀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一方面是使用肖像未经过葛优本人同意,另一方面其使用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海淀区法院判被告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葛优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支出共7.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的时候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是按照现行法律进行审理的案件,即被告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同时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如果《民法典》施行之后(2021年的1月1日开始实施),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不管是否营利,都有可能构成侵权。这样的变化加强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肖像权也是人格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我以此为例,和大家分享《民法典》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要体现。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