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治”的制度典范

“中国之治”的制度典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一部法律,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此次《民法典》的出台,是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成就,开辟了“中国之治”的制度典范。

不忘本来 民法典根植于中国法制史

《民法典》是一部具有中国气派的法典,传承了中国法制史中法典编纂文化的精华。中国历史上法典编纂起源于战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成为后世法典的蓝本,此后汉朝《九章律》、隋朝的《开皇律》都是在其基础上的承袭发展。唐朝的《永徽律疏》(《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堪称中华法系的代表作,也是世界中世纪法典的杰作。此后的《宋刑统》、《大明律》与《大清律例》均承袭了《永徽律疏》的编纂方式。

中国编纂民法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初。1907年沈家本起草编纂“大清民律草案”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此后北洋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进行删改,与1926年形成了“民国民律草案”,但由于当时社会发展状况的局限,此“草案”并未生效。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第二次民律草案”为基础进行民事立法,并分编公布,形成了“中华民国民法”,为国民政府“六法”之一,在国统区实施了20年。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民法典编纂重新纳入立法议程。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历经66年,民法典编纂的社会经济条件从无到有,其编纂历程就是一部法治中国故事。《民法典》的出台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见证着中国社会的迅猛发展,见证着“中国之治”制度体系的完善,见证着社会治理效能的不断提升,必将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中国之治”提供坚强的制度保障。

吸收外来 民法典是世界法治文明的成果

《民法典》吸取了两大法系法律文明精华的积淀。在两大法系中,国家对法的渊源的认知基础是不同的。大陆法系承袭了罗马法这一全人类法律文化遗产,认为正式的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法规等,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不能以先前的判例作为依据,其民法典编纂系统完备,因而又称为“民法法系”;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在对待判例上十分注重“遵循先例”,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实质是肯定了法官的“造法”职能,又称“普通法法系”。因为这种差异,注重法典编纂成为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的突出传统和特色。19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和20世纪《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堪称世界级法治遗产,其逻辑严谨周延,立法理念、技术先进,给世界其他国家带来了现代民法制度的启蒙。

我国《民法典》是站在世界民法典编纂史“巨人肩膀”上的中国之作,以“中国之治”的视角在多方面有所创新,树立了世界法典编纂的典范。

立足当下 民法典回应中国社会当前现实需要

实践是民法最深厚的沃土。《民法典》全文1260条,关乎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方面观照了社会现实生活新情况,另一方面回应了人民群众对法律供给的新需求、新期待。

民法典总则编第2条将民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为“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对人身关系的高度重视。我国已稳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升,人格权作为一种维护人格尊严、促进人格自由发展的权利,越来越被重视。《民法典》回应这种现实需求,一方面彰显了其重要性,另一方面能够更好地救济遭受侵害的人格尊严或人格利益,在社会治理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确保每一个人活得有尊严。

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此次《民法典》编纂最大的亮点之一,是《民法典》的一大创举。人格权编系统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人格权相关的违约损害赔偿条款、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等保护人格权的新型制度设计,彰显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中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针对百姓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设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连续15年上涨。为此,《民法典》“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确保离婚自由的前提下,以制度尽可能确保谨慎离婚、避免轻率离婚,是一项创造性解决民生问题的制度设计。

面向未来 民法典对未来发展的前瞻性考量

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促使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人们新的工作方式、交往方式、生活方式不断涌现,也给民事立法提出了新课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民法典》必须前瞻性考量科技与社会进步问题,才能确保其实施的相对稳定性。

在疫情影响下,电子商务已成为普遍的商务形式,网上购物已成为普遍的消费模式。《民法典》合同编回应生产生活实际,规定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以法律的形式拓展了“书面合同”的适用范围,将电子合同纳入其中,为公民、企业网络工作生活提供了合同法律遵循。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为可持续发展留足空间,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家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了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从制度上确保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不以牺牲人民群众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为代价。

《民法典》为新科技的发展留足了余地和空间,极大程度地避免了“权益盲区”的存在。如网络中的虚拟货币、AI换脸技术、“人肉搜索”、非法盗取他人信息的行为以及和人体基因、胚胎有关的医学科学活动问题,《民法典》都有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权益安排,确保了科技向善、技术为民的价值归旨。

法治化是“中国之治”的题中应有之义,民法典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载体。《民法典》的出台标志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形成了科学完备的制度基础。我国《民法典》融汇古今,贯通中外,传承法治文明,维护人民权益,其编纂历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进同频共振。《民法典》为民事主体参与国家治理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一部充满温情的法律,是中国之善治的基础和保障,必将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伟大征程中发挥依法治国的重大作用。

(作者系天津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科技大学基地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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