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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波:婚姻家庭权责知多少——政协委员讲民法典(3)

这一章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变化一:增设了夫妻家事代理权。《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范围如果有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方。在什么情况下夫妻双方有家事代理权?只要夫妻一起共同生活过,为了日常生活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另外一方就是有效的。

在日常生活中有这样一些纠纷,夫妻一方卖了房子,另一方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子的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在房价上涨的过程中,这类案件特别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除非夫妻双方有约定或第三人有明确的了解,否则卖房买房的行为就是有效的。可能有人会提出疑问,这不是侵害了夫妻中另一方的财产共有权吗?事实上如果夫妻不离婚,一方卖房的钱肯定还是夫妻的共有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如果有一天双方离婚,一方以不清楚或不知道卖房的事为由起诉另一方侵害了自己的财产共有权,我们可以在离婚过程中一并解决。

变化二:对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内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两种情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又不要求离婚,法院须审查它是否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外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有一次一位女士向我咨询,说想划分一下哪些财产属于她爱人,哪些财产属于她。我问:“你是要离婚吗?”她说:“不离婚。”我就问她为什么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非经法定事由是不能分割的。她说:“我妈妈得了癌症,需要很多钱,但是我爱人不同意支付高额的医疗费。我作为女儿不能看着妈妈在医院里没有钱医治等死,但是因为有孩子,并且我们俩也不是感情特别不好,我也不想跟我爱人离婚。”我说:“你妈妈是你负有法定义务要抚养的人,她生病了,你爱人不同意支付医疗费。这种情况应当划分出你能支配的那部分钱去给你妈妈看病。”

哪些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呢?《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在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中,如果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是指定为一方继承或受赠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变化三: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涉及到离婚的案件中,如何认定共同债务是一个特别大的问题。经常会有人在离婚时拿出一堆借条,说是从亲戚朋友,大多是父母和兄弟姐妹那里借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钱,另一方很难举证说明自己不清楚钱的来源和用途。这类纠纷多了,司法实践中就确立了一些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这些原则纳入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中。

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是夫妻的共同负债呢?一种情况是夫妻共同的借款,或者虽然是一方的借款,但另一方事后追认了。我的一个朋友就属于这种情况,她的丈夫在外面借了一些钱,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的生意。后来她丈夫生病去世了,临终前也没说清楚在外面欠了多少钱。债主跑到家里来要钱,她说“所有我丈夫打的条我都认,只要他欠下的钱我都还”。这种情况就属于事后追认的共同债务。还有一种情况,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借的,家里人不知道,但用于日常生活开销,比如子女上学、家庭费用支出或疾病治疗等的钱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以个人名义负上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付出的债务就不属于共同债务。

我前年处理过一个案件,丈夫和一群朋友做期货,一分钱没往家里拿,但在外面借了800多万。后来直到夫妻两个人离婚,妻子都不知道他有这些债务。离婚以后,男方继续炒期货,由于亏得太多还不上就躲了起来。债主找不到他,把他的前妻告上法院,要求确认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丈夫所欠的800多万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经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些债务根本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主和夫妻俩都是好朋友,但他把钱交给丈夫炒期货从来没有跟妻子打过招呼,妻子也从来没从丈夫那里听说过这件事。从调出来的丈夫的所有银行流水中,没有一笔钱转给妻子或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法院没有将这笔债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

也有另外的情况,比如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丈夫去借钱,妻子跟着一起去,她没有签字,只是在旁边看着。将来某天,当债主要求丈夫还钱,妻子说这件事她不清楚,那么如果债主能提供当时他们夫妻双方是一起去借钱的证据,也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就在昨天,一个朋友发信息问我,她的丈夫向银行贷款时,她和他共同去签的字,但她根本没有看贷款所有合同文本就签了,之后她也不知道丈夫用这笔钱做了什么。现在钱到期了,银行会来追债,她就问:“我是不是也要承担这部分债务?”我说:“当然了。”她说:“可是我没有看啊!”我说:“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你虽然没有看合同中的条款,但你落笔签字的行为视为你认可这份合同。”

在这里我想提醒广大观众朋友们,基于法律作出的这样一个规定,当你借钱给别人,我认为大家应该有两个法律意识:一是不管借给亲朋还是好友,你一定要让他们夫妻共同来签字,将其确定为夫妻共同借债。二是要让对方写清楚这笔钱的用途,如果对方是要在牌桌上赌钱,那这个借条肯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也不是合法保护的债务。再有,对于你不太清楚的借贷行为,你一定要知道落笔签字即表示认可。所以大家一定要仔细看你落笔签字的文书到底写的是什么内容。

变化四:规范了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认之诉。《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以往确认亲子关系基本上是对父子关系的确认,因为一般来说生自己的人就是母亲。而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亲子鉴定不单指父亲,还包括母亲。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亲子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

2020年8月,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做了全国首例同性伴侣亲子关系确定。事情是这样的,两位女性同性伴侣想要一个孩子,她们在外面买了一个精子,其中一位女性提供了一个卵子,另外一位女性相当于提供了子宫。精子、卵子在现代辅助医学生殖技术的培育下培育出受精卵,植回到子宫里做了试管婴儿。后来孩子出生了,两位同性伴侣生活发生了矛盾,要分开。生下孩子的母亲把孩子带走藏了起来,提供卵子的母亲就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并确认孩子归她抚养。一个是生物学上的母亲,一个是生下孩子的母亲,当这两人发生争议时,法律会怎么判决呢?

前面提到我国是一夫一妻制,同性伴侣关系在法律上是不予确认的。此外,我国法律是禁止买卖细胞和人体器官的,所以她们向其他人购买精子的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上确认的母亲是谁?并不是生物学意义上提供卵子的母亲,而是经过十月怀胎一朝分娩生下孩子的母亲。我们医学证明上写着的孩子的母亲实际上也是分娩婴儿落地的母亲。法律尊重这一事实,把孩子判给了生下孩子的母亲。但是后续还有一个问题,前面我们说《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这时候可能就会基于生物学意义来确定谁是他的父亲或母亲。医学发展的同时给法律提出了很多新问题。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吴自强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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