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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波:婚姻家庭权责知多少——政协委员讲民法典(2)

二、婚姻的主体和缔结婚姻合法性

婚姻家庭编第二章讲结婚,主要对婚姻的主体和缔结婚姻的合法性作出规定。

婚姻的主体是男女双方,年龄是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缔结合法婚姻需要满足男女双方均为单身,满足年龄要求并且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外还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完成结婚登记。完成结婚登记意味着确立了婚姻关系,这一点跟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中发证即认可确认婚姻关系成立的规定有所不同。

结婚规定有四个重大变化:

变化一: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比如严重的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性病等。《民法典》取消了这一禁止结婚的情形,使患不患病不再作为禁止结婚的一个条件,这意味着将选择权交给了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

变化二:增加了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之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果不如实告知,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规定。《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尊重和保护。尊重当事人双方,尤其是没有患病的一方。

在这里我想特别强调一下,撤销婚姻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婚姻是一辈子的大事,我们常说“执子之手,与子偕老”,如果一方身体不好,恐怕难以白头偕老,所以配偶有知情权。

重大疾病是医学上的概念,原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肯定属于重大疾病,除此以外,我认为还包括癌症等病程长、花费大,可能使身体长时间处在极度虚弱状态的疾病。相信这一点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会得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仅限于隐瞒的是重大疾病,其他问题并不是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我原来处理过一个案子,一位男士以妻子谎称是军人与他结婚为由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案子查到最后发现妻子确实伪造了军人身份,但这一事实并不是法定可以撤销婚姻的事由。当然,他可以起诉离婚。

变化三:因为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2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充分尊重原则。受胁迫或人身自由受限制不得不结婚的人,恢复人身自由后,法律把是否撤销婚姻的选择权交给了受胁迫或被限制自由的一方。

变化四:增加了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对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保护。《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不管是婚姻被确定为无效还是被撤销,都会给无过错方带来巨大身心伤害和精神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婚姻无效或撤销后的损害赔偿,而《民法典》弥补了这一点,所以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特别注重保护。

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婚姻家庭编第三章讲家庭关系,分为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关系两节,明确了各种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夫妻关系,《民法典》第1055条到1058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除了对夫妻双方的尊重,《民法典》的规定还体现出对夫妻财产的保护,具体包括坚持夫妻财产约定优先原则,对个人财产法定范围的保护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侵害对方合法财产或者合法权益、婚内分割财产的特殊保护。

父母子女和其他亲属这一节主要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及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亲子关系的确认制度和祖孙两代人之间的抚养和赡养义务,还有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抚养的义务。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吴自强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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