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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波:婚姻家庭权责知多少——政协委员讲民法典(4)

四、解除婚姻的途径及确认感情破裂的条件

婚姻家庭编第四章讲离婚。前面花大篇幅讲家庭文明建设其实就是想说明,如果你有一个和谐的家庭,婚姻家庭内的家庭关系都能理顺,就不需要走到离婚这一步。离婚是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一个大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专设了一个章节。

我认为这一章主要规定了当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时,解除婚姻需要的途径,也就是离婚手续怎么办,以及怎么确认夫妻间达到了感情破裂的条件。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方认为感情已经破裂,但另一方不同意,所以有大量的离婚案件要到法院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需要明确感情破裂的一些条件,因为它是一种感受,不是物质能衡量的,所以我们要让它在法律上有相应确认。确认达到感情破裂的条件,接下来要做的就是解除婚姻、妥善解决相关问题,尤其是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问题。还有一些情况是不得离婚的,有特殊保护制度。

变化一:解除婚姻的途径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离婚有三条途径:一是协议离婚,即夫妻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二是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调解后可到法院出具调解书;三是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

协议离婚往往只需双方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约定好自愿离婚的意思表述,并且在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上达成一致。原来只要双方达成离婚共识直接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就可以,但现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增加了一个“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意味着协议离婚不再像从前那么容易。

这一条款存在很大争议,尤其在征求意见时有很多人反对,大家认为离婚是婚姻双方的事,结婚自由包括离婚自由,法律为什么要干预?大家的想法我都能理解,但在实际工作中我发现,真正经过深思熟虑达成离婚协议的夫妻不会在乎多等一个月,这一条款主要是针对冲动性离婚的双方。大家可能会问冲动性离婚的双方多吗?其实真的挺多的,尤其是年轻人。

前两年我在西城婚姻登记处工作,为准备离婚的夫妻提供现场法律咨询,亲眼见到过一个从结婚到离婚只有9分钟的案例。两个年轻人非常喜气地走进婚姻登记处申请结婚,办完手续后,他们特别高兴地拿着结婚证自拍,之后边往外走边商量怎么拍婚纱照。可是两人说着说着就吵了起来,声音越来越大。我很好奇怎么刚结婚就吵架了,于是跟在后面,想听听他们到底怎么回事。女孩哭着说:“刚领完证你就这样,我们以后的日子还能过吗?男孩说:“不能过咱俩就离吧。”女孩说:“离就离!”两个人折回身就要去申请离婚。

当时还没有离婚冷静期,办理离婚登记的工作人员劝了他们,但没成功,只好给他们办了离婚证。我记录了一下,从结婚到离婚只有9分钟的时间。结婚、离婚都是人生大事,应当深思熟虑。法律在婚姻问题上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希望当事人慎重选择,也体现了对人婚姻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的成年人是年满18周岁,为什么结婚年龄比成年年龄高那么多,是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实际上也是基于婚姻对人生的重大意义。《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这些规定都提高了离婚的门槛,就是希望准备缔结婚姻和已经缔结婚姻的当事人都能够特别审慎地对待自己的生活。

变化二: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

说完离婚的途径,再看法律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前面我们说离婚的事由只有一项,就是感情破裂。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为是感情破裂呢?《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我认为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起诉离婚时法院要判离,这是离婚规定的一个重大变化,其目的是为了防止久拖不决。在我们处理的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起诉一次不判离,两次不判离,三次还不判离。后来我对法官说:“还不如判离,虽然一方以‘我跟他之间还有感情’‘对孩子好’等各种理由拖着,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他们不断起诉离婚,往往是一方在照顾孩子,另一方可能都见不到孩子。”我们有一个离婚案打了四年,女方把孩子藏起来,男方见不到,四年以后,孩子都不认识父亲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又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就应当判离。不为其他事由久拖不判,我认为这才是对家庭和孩子都好的结果。

变化三:抚养孩子

夫妻离婚最受伤害的是孩子,子女的抚养问题要怎么解决?不管离婚后父母对孩子多好,让孩子离开父母双方一起生活的环境对孩子来讲都是不公平的。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只有一个原则,不管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还是由法院审判,或是找其他组织进行调解,都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前提。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这是因为,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建议母亲哺乳要持续到两周岁。因此除非母亲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一些不适宜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况,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都应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已满8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是有认知的,对事情的后果有明确预见性,对愿意跟爸爸还是妈妈一起生活也已经能够正确表达了,所以我们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对于这一条我想说,不管怎样,父母把孩子带到世界上来,就应该为他的利益着想。没有一个孩子是自愿来到这个世界上,一定是父母把他带来的,所以父母一定要把孩子抚养好。不能因为夫妻离婚了,就割断对孩子的爱。我见到太多夫妻在离婚时拿孩子做要挟,甚至把孩子作为获得利益的盾牌或条件,我认为这非常不应该。另外,我特别不赞成父母双方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停在孩子面前说对方的坏话。血缘关系是割舍不掉的,如果真心为孩子好,父母应该让孩子明白离婚是因为两个人不适合生活在一起,但他们不会因为离婚改变对孩子的爱。只有双方都能把对孩子的爱充分表达出来,才是对孩子最好的状态。

变化四:财产分配

离婚过程中对财产的分配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财产的分配,夫妻双方有协商的权利,法律会对协商结果予以尊重,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来判,而判决需坚持首先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在农村家庭中,夫妻财产的权益主要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的收益。我国是家庭承包,土地一经承包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因为夫妻离婚就多给一方一块地,而是要把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权益进行划分,保证夫或妻在这一点上的利益。

变化五:完善离婚制度

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民法典》将上述情形增加为五项,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在我以往处理的婚姻案件中,经常有婚外情、一夜情的情况出现,它既不是重婚也达不到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往往获得不了赔偿。“有其他重大过错”就是为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增加的一个情形。

对不得离婚的情形的规定没有太大变化,值得一提的是对女方在特殊时期的保护。女方怀孕期间、分娩一年之内、终止妊娠六个月之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对军婚中军人一方的保护也没有变化。非军方要起诉离婚应先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军人一方有过错的除外。

变化六:明确复婚要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离婚以后,如果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上并不认可复婚程序,所以复婚还是要走结婚程序,须满足结婚需要的所有条件。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吴自强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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