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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波:婚姻家庭权责知多少——政协委员讲民法典(5)

五、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需具备的条件

婚姻家庭编第五章讲收养,主要解决了谁可以被收养和谁可以收养的问题。

被收养人的年龄由原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调整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另外就是包括孤儿和事实孤儿(有父母,但父母无力抚养)两种情况。

收养人必须是年满30周岁,有收养意愿和教育抚养未成年人能力的人。另外,如果收养人自己没有孩子,最多可以收养两名儿童;如果已经有一个孩子,最多只能收养一名儿童。这一点是依据计划生育相关法律的变化而变化的。

除了被收养人和收养人,还有送养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相应儿童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送养。

婚姻家庭编第五章规定了收养的途径,包括需要办理的相应手续和程序。其中最关键的是要坚持最大限度保护被收养人原则和公平原则。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单身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差不能小于40岁。《民法典》增加了单身女性收养男性的年龄差限制,规定不管单身男性还是女性,收养异性儿童年龄差均要在40岁以上。

对于收养规定,《民法典》中变化较大的有以下几点:一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均可以被收养了;二是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三是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四是收养人须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是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需相差40周岁以上;六是收养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要征得其本人同意。不仅收养时要征得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时,也要征得其同意。

《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我认为这一点很有必要,如果收养人和送养人签订一个协议,收养关系就可以成立,将非常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基于收养人和送养人学历、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他们自己未必能够全面评估将孩子送养他人后,对方能否为孩子提供有利的成长环境。只有把权利和责任交给民政部门,才能更好地实现“最大限度保护被收养人”的原则。

我们用一节课的时间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组织架构和它涉及的基本内容,及这次修法的重大变化给大家做了一个梳理,希望大家在学习过程中能够领悟在婚姻家庭中法律对当事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谢谢大家。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未经许可,不得印刷、出版,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吴自强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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