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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进: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3)

法治政府是职权法定的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恪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纲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这六项标准,才是基本建成法治政府。那么,怎么做才能符合这六项标准呢?《纲要》提出了六项措施。

而2021年下发的《规划》也提出了相关措施。具体有:

第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这是职权法定原则。法定职责必须为。我国政府法定的职责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五个方面。要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解决履责缺位问题,防止和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为。

《规划》指出,着力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更加注重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不当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行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权力清单制度,最早是在地方政府部门中推行。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之后,我国提出国务院部门也要制定权责清单。《规划》提出,编制完成并公布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备案管理事项清单,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于2022年上半年前编制完成并公布。

这里涉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简政放权。我们国家为什么要简政放权?一方面,解决越位问题。大幅度减少政府审批事项,减少各级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把应该由企业决策的交还给企业,把该由市场决定的事交还给市场。另一方面,解决错位问题。加强中央政府宏观事务管理和宏观调控,加强地方政府经济调节、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保等职责;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2013年,国务院部门审批达1700多项,投资创业和群众办事门槛多,审批手续繁、收费高、周期长、效率低,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经过多年改革,截至2020年12月,国务院分16次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占原有审批事项的1094项。我们在简政放权方面迈开了实质性步伐。

第二,依法健全决策机制。我们知道,行政权运行有三个环节,决策、执行和监督。其中,要求决策要科学、民主、依法,执行要坚决,监督要有力。所以,要建立行政权依法运行机制,首先要依法健全决策机制,因为决策是执行和监督的前提。2004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涉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总体部署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经常性工作由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决策和管理。这里的决策指的是行政决策。

政府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作出的行政决策。首先要依法。2019年9月1日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通过“列举+排除”框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五个方面的范围。包括: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该条例。另外,这一条例适用于地方政府,在决策草案形成过程中,主要涉及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以及决策公布、决策执行和调整等。

《规划》提出,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提出,决策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也就是说,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可以防止不当决策、违法决策、拖延决策,或者防止拍脑门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

《规划》还提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对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具体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另外,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明确提出,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以及标题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范”“规程”“规则”等字样的公文,一般情况下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责任编辑:赵苇校对:张一博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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