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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卫东:和谐的医患关系 我们可以拥有——政协委员讲民法典(5)

九、医疗损害责任: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的前身来自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次民法典的修改强化了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而导致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必须以“造成患者损害”为前提。现实生活中,患者往往受到的是难以评估和鉴定的精神损害,很难拿出证据去主张自己因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受到了损害,也很难得到赔偿。在民法典中,删去了“造成患者损害的”这一前提条件,即自民法典施行后,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行为的,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患者无须证明自己受到损害。

在诊疗活动中,为使医务人员准确诊断病情,患者会将隐私和个人信息告知医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隐私、个人信息和病历资料不得泄露和公开。泄露患者隐私、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历资料的行为都是侵害患者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与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人格权侵权竞合。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患者可以依照本条规定请求医疗机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请求医疗机构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性质属于特别法,患者依照本条规定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更为妥当。这里,我给大家举一个案例:某明星病历曝光事件。

某青年男演员在一家医院就诊的病历被人拍照上传到网络,病历上填写的婚姻状况是已婚。瞬间,该演员已婚的消息在各大网站八卦版出现。由于青年演员的婚恋状况很容易受到关注,该演员也因此上了热搜。后该演员发出严正声明,澄清称目前未婚,并表示如果不实言论发布者、转载者未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法律责任。后涉事医院承认已婚的事属于乌龙,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

结合本案例,我讲一下关联规定。在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新增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遵循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原则,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且应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结合本案例,我讲一下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此外,刑法在第二百五十三条也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为医务工作者和医疗机构要保护患者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如果由于不善或者不当、未经患者同意泄露的,就会受到相应处罚,甚至会上升到刑法打击。

十、医疗损害责任: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不必要的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医学伦理学界也称之为过度检查。过度检查具有以下特征:第一,为诊疗疾病所采取的检查手段超出疾病诊疗的基本需求,不符合疾病的规律与特点;第二,检查非金标准的诊断手段。金标准是指当前临床医学公认的诊断疾病的最可靠方法,较为常用的有:活检、手术发现、微生物培养、特殊检查和影像诊断、长期随访等。

十一、医疗损害责任:解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不仅仅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还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今天,有幸与大家分享民法典中有关医患关系的内容,我感到非常荣幸。谢谢大家!希望下次有机会继续与大家分享。再见!

(根据宣讲家网报告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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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自强校对:叶其英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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