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思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以法治思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编者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把乡村振兴工作纳入到了法治轨道。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产业发展、人才支撑、生态保护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从法律层面确保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得到落实,确保各地不松懈、不变调、不走样,持之以恒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6月1日起,《乡村振兴促进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直接以“乡村振兴”命名的法律,也是一部全面指导和促进乡村振兴的法律,标志着乡村振兴战略迈入有法可依、依法实施的新阶段。《乡村振兴促进法》通过立法形式,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全面规定,是新发展阶段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指引,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对于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顶层设计

乡村振兴战略是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管全面、管长远的重大战略,着眼未来30年农业农村发展,涵盖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个领域,是一篇需要精心谋划和精彩书写的大文章,必须加强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乡村振兴促进法》与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共同搭起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顶层架构。与其他政策文件不同,《乡村振兴促进法》重点从法律层面,对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规范指引,是乡村振兴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在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方面更具稳定性、强制性和约束性。具体来讲,《乡村振兴促进法》用10章74条的篇幅,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出全面规定,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规范,将促进乡村振兴的政策措施以法律条文形式予以固化,通过定规矩、划界限、开展监督检查,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的行为及责任,确保各地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不松懈、不变调、不走偏、不走样,守正笃实、久久为功地促进乡村全面振兴。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必须从根本上回答和破解“靠谁振兴、为谁振兴”这一基本问题。过去我们常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在乡村振兴新战场上,“老乡”依然是主力军,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制定实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保障好、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在《乡村振兴促进法》中,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农民主体地位,强调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特别是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确保农民收益;在乡村产业发展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农民为主体,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相衔接,并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鼓励支持农民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在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中,应当建立有农民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在村庄布局调整中,必须尊重农民意愿,依法编制村庄规划,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聚焦核心任务

乡村振兴是一个系统工程,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是乡村振兴的主要内容。《乡村振兴促进法》围绕促进“五大振兴”,用5章38条对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作出具体规定。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物质基础,《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以乡村优势特色资源为依托,支持、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特别是围绕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及质量安全,对耕地保护和种业发展作出具体法律规定,强调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同时明确提出国家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人才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关键所在,《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要健全乡村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引导城市人才下乡,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着力解决农村缺少人才、留不住人的问题。文化振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石,既要“富口袋”又要“富脑袋”,《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要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发挥村规民约积极作用,推进移风易俗,破除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等陈规陋习,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建设文明乡村。生态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必由之路,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乡村是广大农民的殷切期盼,《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要加强乡村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绿化美化乡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组织振兴是乡村振兴的根本保障,在组织建设方面,《乡村振兴促进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发挥全面领导作用,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实行村民自治,发展集体所有制经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应当接受村民监督。

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当前,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是解决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必然途径。对此,《乡村振兴促进法》顺应农业农村发展需求和城乡关系演化趋势,深刻把握城乡二元结构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明确提出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在干部配备上优先考虑,在要素配置上优先满足,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公共服务上优先安排,着力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乡村发展不充分的问题。同时,围绕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在《乡村振兴促进法》中专列一章,从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优化区域乡村发展布局、推动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促进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健全联农带农激励机制等多个方面作出明确规定,着力优化城乡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要素配置合理化、产业发展融合化,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提供法治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不能仅仅书写在规划上、发布在文件上、停留在口号上。近年来,很多地方都强调“三农”工作的重要性,但常常是“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乡村振兴战略全面落地实施大打折扣。对此,《乡村振兴促进法》专列扶持措施、监督检查两章,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明确,切实推动各级政府“真刀真枪地干、真金白银地投”。在扶持措施方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障用于乡村振兴的财政投入,确保投入力度不断加大、总量持续增加、与乡村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除了增加“三农”领域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投入外,还要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对各级人民政府提出应当坚持取之于农、主要用之于农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完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使用范围,提高农业农村投入比例;在建设用地指标配置上,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乡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为了确保法律落实落地,《乡村振兴促进法》提出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从加强考核评价、完善统计体系、建立报告制度、健全监督制度、加强责任追究等方面规定了具体要求,构建了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体系,确保乡村振兴战略部署得到全面落实。

作者:胡美林(河南省发改委产业研究所研究室主任、高级经济师)

责任编辑:刘宇同校对:刘佳星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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