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诉即办的基本价值关系探究

接诉即办的基本价值关系探究

习近平总书记在《之江新语》中说:“党员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是领导干部的主人。这个关系任何时候都不容颠倒。”主人与公仆,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群众与管理者和领导者的价值关系的生动形象表达,它反映了执政党执政的根本价值取向和价值立场。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的实践探索,就是有效落实这一价值观的典型的重大创举。北京市颁布的《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内在的价值关系,深入揭示了接诉即办工作是如何将主人与公仆这一基本价值关系线索贯穿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的。

将主人与公仆的政治价值关系进一步具体化为法律价值关系

主人与公仆的政治价值关系的定位,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要靠通过立法而建立起来的国家制度和具体的工作制度将其落到实处,从而将主人与公仆的政治价值关系转变为具体的法律关系,使得民众的政治权利和公职人员的政治义务转变为相应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用法律意志克服违背公仆精神的“长官意志”,使“主人”的权益得到法律保障。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推进,这种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转变愈来愈广泛和深入,人民群众的权益得到更多更好的保障和实现。

但是,如何将主人与公仆的政治价值关系落实到解决群众眼前和身边的急事难事、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上,却成为基层服务和基层治理的一个“顽症”和“痛点”。以往主要是靠基层公职人员的政治觉悟、为民情怀和道德自律来强化“主人”和“公仆”政治价值关系。这种主观的道德激励虽有一定成效,却不可避免地带有随意性、可变性和不确定性。近几年,北京市从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在制定实施“优化提升‘接诉即办’工作实施方案”实践基础上,颁布了《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以地方法规形式将接诉即办工作要求和经验完善固化为法律制度,将主人与公仆的政治价值关系,进一步落实、落细、落小为解决群众眼前和身边的急事难事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是用法律手段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也是探索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创举。

将政治价值主体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诉求转化为法的价值目标和内容

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在首都北京有着更加突出鲜明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美好生活的诉求主体和诉求内容层次高、层次多、领域广和牵涉面大;诉求解决的过程及结果,都会带来社会的敏感反应,容易对全国产生辐射性影响,对于首都和国家的改革发展和谐稳定意义重大。因此,北京更需要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作为立法和法治的根本价值目标,使党的理论主张和政治行动进一步变成深入详尽的法律规定和法治实践。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正是基于首都工作的特殊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应运而生的。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突出强调:“接诉即办”制度围绕“七有”“五性”,及时回应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是对诉求人提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建议等诉求给予快速响应、高效办理、及时反馈和主动治理的为民服务机制。

将主人和公仆的价值关系进一步落实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价值

《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并未把接诉即办工作停留在接诉即办本身,而是把接诉即办作为“未诉先办”“主动办理”的问题导向系统,来牵引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进程,从而将主人和公仆的价值关系进一步落实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价值。也就是说,“接诉即办”成为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刚性纽带和倒逼动力,从而使“接诉即办”发展成一场深刻的“治理革命”。这场“治理革命”,以群众诉求驱动超大城市治理,寓治理于服务之中,实现干群之间良性互动,在解决问题的同时推动治理改革。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对推动和深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义:一是以主人和公仆的价值关系为导向,完善、整合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的各项制度。二是以主人和公仆的价值关系为导向,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具有北京鲜明特点的《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是没有上位法参照的“首都原创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了鲜明的人民立场,使为民服务成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党员干部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一部以人民为中心的“为民服务法”,是一场以落实主人和公仆价值关系为要义的了不起的“治理革命”。

(作者为北京邮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吴成玲校对:刘宇同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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