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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学达:新时代城乡社区协商的理论、政策与实务(2)

下面,我带大家简要了解一下城乡社区协商的政策推动。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指出,“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就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来决定和调整我们的决策和工作,从制度上保障协商成果落地,使我们的决策和工作更好顺乎民意、合乎实际。”

2015年,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了协商民主的七条渠道,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在本期报告中,我们所谈到的城乡社区协商就属于基层协商中的一部分。另外,《意见》基本形成和规范了城乡社区协商的主要的任务和基本程序。

2016年,发布的《民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尚未出台贯彻落实《意见》实施办法的省份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推动并确保2016年底前出台。”《通知》还指出,“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等成为协商主体,并在城乡社区协商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此外,在一些相关的关于社会治理和基层治理的文件中,也提到了城乡社区协商的要求。

2017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指出:“提高社区居民议事协商能力,凡涉及城乡社区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关乎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牵头,组织居民群众协商解决。”

2019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2021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指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在以上文件指导下,全国各地根据不同的社会发展实际,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比如,近年来,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还有《北京市社区议事厅工作指导规程(试行)》。

二、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组成和主要问题

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组成。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可以按功能分类。这里包含三个阶段:1.协商基础准备阶段。这个阶段要把协商议题、形式来确定下来。2.协商议事阶段。这个阶段是协商主体参与协商议事的重要过程。3.协商成果的实施阶段。当协商达成共识后,就要将协商成果进行实施。

下面,我们来看看为什么要分为三个阶段。我们在城乡社区实践中,如果不分阶段执行,许多问题是纠缠不清的。我们知道,协商在不同阶段,参与的主体是不一样的。分阶段考虑问题,有利于我们认知不同的协商主体,更好地推动具体工作。

明确协商内容。协商议题的确定一般包含这些内容: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

注意,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坚持广泛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的特点,合理确定协商内容,并且还要细化城乡社区协商的内容。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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