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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学达:新时代城乡社区协商的理论、政策与实务(4)

下面,我们看工作主体、协商主体、专业支持主体都是怎么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第一,在基础准备阶段要确定协商议题、协商主体、协商形式。当议题被提出以后,一般以工作主体为主。此外,这时工作主体还要与协商主体、利益相关人接触,要反复沟通,甚至开一些见面会,了解议题细节、内容、特征等。

第二,一般情况下,这时的工作主体和专业支持主体起幕后服务作用和组织服务作用。唱主角的则是协商主体,他们通过协商议事会等不同协商方式来表达诉求,如果协商成果能达成共识,就进入了实施与评价阶段。

第三,协商成果的实施与评价阶段。当成果予以实施后,还有反馈、评价过程。谁来实施协商成果?比如,在社区层面能解决的问题,社区居委会、社区党组织可以和协商主体一同执行、实施。

协商主体在实践中有两种参与方式。一是直接参与,直接参与的好处是便于每一个协商主体可以充分表达意见。二是间接参与。

我们拓展一下,协商主体的代表化和协商主体的代表固定化之间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在实践中,有的城乡社区在协商时,长时期通过几个固定的协商理事,或者议事委员会议事代表参加社区协商议事,这是协商主体的代表固定化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的特征是一人议万事,而协商主体代表化是“一事一议一主体”的代表。

协商共识的达成标准。协商共识是协商主体的各方都能接受的观念或者决定。达成协商共识意味着利益相关方或者协商主体之间对某个议题的决议和意见达成了百分之百的一致。在实际操作中,协商议事会一般会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但是一定要与受委托的群体沟通,如果人们认为不能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那就要考虑用别方式。

协商形式的选择。协商形式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选择。比如,我们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协商形式的选择。此外,还可以根据协商的规模来选择。我们现在有“微协商”方式。注意,这里的“微”不是小的意思,而是精准、精细的意思。

曾经,在我所参与指导的一个“微协商”实践中,我认为要根据内容细化原则来分解协商议题。比如,我们要根据便捷有效的原则来优化社区协商的形式。也就是说,社区居委会、党组织做一个大方向的指导就可以了,这样可以实现楼门自治这种协商形式。此外,一些项目、政策要落实到社区,这时我们可以通过“微协商”的方式,把这些项目、政策实施得更好,更精细化。

在实践中,像街道、乡镇、社区等都可以通过“微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这样可以节约社会治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城乡社区协商存在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与基层治理进行融合。第一,城乡社区协商与治理的工作融合度还存在很大提升空间。因为城乡社区协商不应该是简单的开一次会,而是让城乡社区协融入到社区治理,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二,城乡社区协商的效果反馈不足。当前,有些地区没有对城乡社区协商的效果反馈进行明确和硬性的规定。如果城乡社区协商的效果反馈不及时、不准确,就会影响到基层群众对协商议事的参与度。第三,协商参与主体的组织化程度还有待于提高。提高协商参与主体的组织化程度,能更好地调动整合社会资源。

责任编辑:李天翼校对:赵苇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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