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F321.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29-1445(2025)05-0029-04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引导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与农户等紧密联合与合作,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加快建设农业强国规划(2024-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更是把农民合作作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形式和为加快农业强国建设增加活力增添动能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发展农村合作事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把促进农民合作经营作为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同带动农户增收挂钩的重要途径。《规划》明确提出了新形势下发展农民合作的要求。农民合作成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农民合作经济带动更多农户增收
合作经济是人们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目标,在生产、消费、流通等各领域,通过劳动、资金、资源、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的集中,通过民主投票、平等管理实现联合和合作的一种经济形式,是一种扬弃了“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的经济形式,具有突出优势。
我国的农民合作社以农民为主体,为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各种生产经营服务及流通、信用等领域的服务。农民合作社对人员、资金、技术、资源等要求不是特别高,具有人员多、领域宽、资金和技术门槛不高、经营灵活等特点。目前,我国依法登记的200多万家农民合作社,发挥着把分散的小农户组织起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通过农民合作社,小农户“抱团”闯市场,克服分散经营、信息不灵、市场反应慢等不足,使独立、分散、细碎化的各种资源以及生产要素能够根据市场要求快速进行整合形成集聚效应,从而提高成员组织程度,形成一定的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为经济发展和创业创新注入活力。
农民合作社既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也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更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的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其中既有形成于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经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而发展到今天的村(组)级合作社,又有改革开放过程中产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以土地、劳动、资金等生产要素入股形成的股份合作社,更有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而探索形成的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性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合作经济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理论支持。2024年6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的重要市场主体,为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这说明,大力发展农民合作,尤其是村(组)级农民合作社,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就是巩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
农民合作社通过优质优价、就地加工、增强市场竞争等方式提高综合效益,增加合作社成员家庭经营收入。通过就业,提高农民工资性收入;通过分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合作经济中的资本,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属于成员共同财产。一方面,合作经济通过生产要素的聚集更具市场竞争力,产生更多的利润,为成员带来更多回报,提高成员收入。另一方面,合作经济所具有的社会功能,使成员之间的分配更加公平,从而在收入和分配两方面促进共同富裕。据统计,2023年,全国农民合作社年经营收入6309.2亿元,成员人均可获得盈余二次返还1460.4元,农民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年经营服务总值8773.5亿元。
农民合作经济发展的良好基础
新时代,要立足我国农民合作的历史与现实,因地制宜,引领广大农民根据乡村全面振兴的要求,建立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使其成为组织农民、富裕农民、振兴乡村的重要组织形式。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合作经济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发展农民合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和思想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农民合作社进行考察和调研,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发展农民合作指明了方向。2016年,在黑龙江调研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在2022年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现代农业的方向,要支持有条件的小农户成长为家庭农场,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
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农村合作组织的作用。我们党建党伊始就认识到合作经济在联合工农群众、组织工农群众、富裕工农群众方面的独特作用,积极领导和支持合作经济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通过合作化道路实现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全国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以后,广大农民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发展起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使农民专业合作社走上依法建设和发展的道路。党通过领导农民兴办综合合作社、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实现劳动、资金、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联合和合作,提高了农民组织化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的创新与发展,奠定了新时代农民合作的政策基础。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切实提高合作社对广大农民群众的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为各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提供坚实的政策支撑。近几年,我国通过重点培育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支持家庭农场组建农民合作社、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办企业,提升农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水平等,有力地促进了农民合作事业的发展。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10月底,我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214万家,联合社1.5万家;农民合作社分配机制更加健全,13%的合作社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拥有注册商标的农民合作社为10.3万家,农产品通过质量认证的农民合作社为6.3万家;农民合作社切实发挥了连接小农户和大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普通农户成员占成员总数的95.6%,成员人均获得盈余返还1471.4元、享受合作社统购统销服务1.5万元。
发展农民合作的要求与路径
新形势下,要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经济,以农民合作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提高农业农村现代化水平。根据《规划》要求,2027年,我国农业强国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实质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上新台阶;2035年,农业强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新形势下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高度重视农民合作社所蕴含的社会价值。合作经济自一诞生就被植入了反对剥削和压榨、提高成员福利、追求民主管理和平等权利等社会价值和因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正是因为看到了合作经济所包含的符合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积极作用,称其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将其看作是改造资本主义的工具和向未来社会的过渡形式。我国的合作经济在党的领导下早已植入红色基因,历经百年而不改。新时代以来,农民合作社在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助力脱贫攻坚、带动群众共同富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农民合作的独特性使其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经济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需要更加重视合作经济的社会价值,从巩固发展公有制经济、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有效增加群众收入、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高度认识合作经济,推动其健康发展。
要因地制宜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统”和“分”的有机结合,实现农民利益的紧密联结,有益于形成农民利益共同体。要通过各种途径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充分发挥农民合作对乡村全面振兴的积极促进作用。一是要大力发展以村(组)为范围、以社区农户为基本成员、以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为主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社,使合作社成为村级集体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成为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发展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民权益的重要载体。二是继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运输和贮藏,乡村工艺、乡村旅游开发经营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为农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三是要充分利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社,发挥其清产核资、资产量化、成员界定、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职能,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农民财产权益。四是进一步拓展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范围,使其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服务组织,更好地服务农民生产生活,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发挥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
努力促进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新目标和新要求。顺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应推动农民合作社在扩大数量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发展质量,实现进一步发展壮大。为此,要多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加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培训,提高人才质量和人员综合素质,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和税收优惠力度,通过财政和税收政策鼓励农民群众因地制宜建立合作社。引导现有农民合作社不断发展壮大,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现更高程度的联合和合作,使农民合作组织增量与提质并行。
充分发挥党建对农民合作的引领作用。发挥党管农村工作的优势,加强党对农民合作事业的领导和引导;增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党建工作,鼓励党组织和党员积极引领组建农民合作社,在农民合作社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增强党建引领力,使农民合作社真正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在推动乡村产业发展、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促进乡村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本文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新时代党建研究中心2025年度研究课题“党建引领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经验研究”〈项目编号:DJZX2025008〉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24.
(作者简介:彭海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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