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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卯生: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3)

(六)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这意味着,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自觉与坚定的自信,坚定不移走符合自身国情的道路,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点至关重要。

要走稳走好这条道路,并不断取得扎实成效,关键在于构建起我们自己的成熟的法治体系。这一体系必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决不能简单套用或模仿其他国家的模式。只有建立起植根于中国实践、服务于中国发展的自主法治体系,我们的法治道路才能根基稳固、方向明确、行稳致远。

在建设这一体系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好一个重要原则,那就是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中华文明数千年积淀了深厚的德治传统与道德资源。今天我们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并非抛弃以德治国,而是要将法治与德治有机统一起来,使之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阐述全面依法治国总体部署时,将这一内容置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位置,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理解这一要求,可以从两个层面来把握:一是实践路径层面,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有机统一、共同推进。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行政是对各级政府及工作人员履职尽责的基本要求。三者共同构成了党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推进法治建设的实践框架,也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的具体体现和根本保证。

二是目标层次层面,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国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关键,法治社会是基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实现,离不开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作为支撑;反过来,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提升,又能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二者相辅相成,构成一个内在统一的有机整体。

(八)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坚持系统观念。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法治运行的四个关键环节,它们相互衔接、相互作用,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任何一方面的短板或滞后,都会影响整个法治体系的效能与公信力。

举例而言,如果立法本身不科学,未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和维护人民利益,那么即便强调严格执法,也未必能实现公平正义,甚至可能适得其反。反之,如果法律是良法,但执法不严格、司法不公正,那么立法的初衷也将落空,难以赢得人民的信任。同样,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如果未能有效实现,全民守法就缺乏坚实的基础;而全民守法的局面若未形成,前三个环节的成效也将大打折扣。

这一系统性的要求,也体现了我国法治理念的深化与发展。我们曾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重点在于建立法律权威和严格执法。而如今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则上升到一个更全面、更系统的高度。这不仅是表述的变化,更是从“法制”到“法治”的深刻演进。

科学立法追求的是“良法”,即制定出符合国情、反映民意、遵循规律的法律法规。在此前提下,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来实现“善治”。当人民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体会到法治对自己美好生活的保障作用,全民守法便成为自然而然的结果,法治才能真正落地生根。反过来,全民守法又是衡量和促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重要标尺,即四个环节相辅相成。

(九)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适应新时代国家发展需求的战略部署。如今,涉外法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许多高校法学院和科研机构正大力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国家也在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的立法与执法工作。这背后的深刻考量在于,随着我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必须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法治保障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这一要求,标志着统筹国内国际两个法治大局成为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方略之一。理解这一要求,首先要认识到当今中国与世界关系的深刻变化。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与全球各国的联系空前紧密,人员、资本、贸易往来遍布世界各个角落。这一方面意味着我国公民、企业、组织“走出去”与各国打交道日益频繁,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国外各类主体“走进来”与我国交往持续深化。

在这种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往中,情况复杂多样:既有基于互利共赢的真诚合作,也有在正常交往中产生的纠纷摩擦;既欢迎一切友好的交流,也必须警惕和应对少数势力怀有的不良企图甚至破坏性行为。面对这种复杂局面,如果缺乏完善的涉外法律法规和有效的涉外执法和司法能力,我们将难以在国际交往中更好地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也难以有效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的海外合法权益,更无法从容应对各种风险挑战。

因此,涉外法治承担着至关重要的职责:既要服务于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和促进正常、友好的国际交流合作,将中国的法治文明与治理智慧贡献给世界;也要筑起牢固的法治防线,对于损害我国利益、违反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应对、反制和惩戒,做到有理有据、令人信服。通过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我们才能在国际交往中更加主动、更加稳健。

所以,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我们党首次将“涉外法治”写入党的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这标志着涉外法治建设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关键在于协调联动,力争实现两大目标:一是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这意味着我们将通过健全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在对外交往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禁止做的。任何国际行为主体与我国打交道时,都能清晰预知行为的法律边界与后果。当国家核心利益受到挑战时,我们能依据法律作出坚定、有理、有节的回应,从而以法治方式捍卫国家权益。

二是引导和规范中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行为,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一方面,涉外法治要引导“走出去”的企业和公民主动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实现合法合规经营与发展,展现大国公民与企业的良好形象。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当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面临当地法律不公、局势动荡等风险时,我们的涉外法律制度与执行机制必须能够有效启动,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与救济。无论是海外投资权益受损、劳务纠纷,还是紧急情况下的撤侨护侨,都需要依靠涉外法治提供行动依据和保障,确保“中国脚步”走到哪里,法治保护就跟到哪里。

由此可见,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具有双重功能:既是深化对外开放、促进友好合作的法律桥梁,也是防范风险、反制不法、保护权益的坚固盾牌。

(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有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作为支撑。这支队伍的建设,总体要求是朝着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发展。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正是推进法治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举措。这支队伍涵盖两个重要层面:一是专业的法治专门队伍,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等领域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精湛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二是更广大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以及各行各业的从业者,都需要树立法治思维、增强法治意识、提升依法办事能力。

“德才兼备”同样也是这支队伍的核心特质。“才”是基础,体现为专业的法律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德”是根本,首要的是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由人民制定的,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因此,忠于法律与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在本质上是高度统一的。只有坚持这一根本要求,才能确保法治工作队伍在政治上忠诚可靠、在专业上精益求精。

理想信念是这支队伍“德”的灵魂。正如革命先辈所展现的,坚定的理想信念是支撑其不懈奋斗的特殊精神力量。对于新时代的法治工作者而言,具备什么样的理想信念、理想信念是否坚定自觉、是否系统成熟,绝非虚无缥缈之事,它直接关系到法治建设的成效,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能否行稳致远,最终关系到能否建成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十一)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肩负着重要示范和引领责任,其言行举止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确保法治建设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的关键环节。

无论是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都是所在领域、所在单位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倘若领导干部自身在重大决策、日常言行、制度制定和具体工作中,不能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那么要求其他干部和群众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就会缺乏说服力和公信力。

因此,必须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督促他们切实发挥“头雁效应”。领导干部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责任编辑:王瑱校对:赵苇监审:刘妍君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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