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报告> 文稿> 政治> 正文

杜涛:解读《物权法》(3)

第二个问题就是登记机构的职责。我不给大家念了,大家自己看。它背后是一个什么问题呢,就是搞登记的这些机构,不是有两种说法嘛,是形式审,还是实质审。所谓的形式审就是书面审,我就审查你提交上来的这些材料,权属证书是不是符合要求,我按照你提供的材料进行登记。实质审就是说我不但要看你这些材料是不是符合要求,我还要审查你背后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是真实合法。像我刚才举的例子,你转让房屋,房屋过户,我看看你转让房屋的合同这里头是不是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无效的事由,有欺诈胁迫,或者是什么合谋串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我要对你这个实际权利义务进行审查。

有这么两种争论,有的说要形式审。因为我们国家登记机构的现实状况,就能进行形式审。有的说不行,为了保证登记的真实,尽量地避免错误,要进行实质审,《物权法》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从这个12条规定立法本意来说,因为这里面有一个难处,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来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它继续是一个行政部门管辖下的,带有行政管理色彩的机构,还是说它要变成一个完全独立的,像事业单位那样的一个不带有行政管理色彩的机构呢?说老实话,这些还有待于下一步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深入。到目前,我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所以现在写这个12条的意思呢,就是说你登记机构在能力范围内,尽量地用你的手段来保证这个登记的准确、及时。至于你是形式审,还是实质审,法律并没有交代,也没有做这种区分。

登记的第三个问题,这次《物权法》在法律中新设那么几个制度:就是更正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就是19条规定的,因为登记有一个效力,这个效力在法学上叫正确性推定的效力。为什么一定要保证登记的准确,因为登记有公示的效力,有公信的效力,我说这些可能稍微专业了一些。一旦登到登记簿,这个东西是可以查阅的,对社会是公开的,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是谁,权利的内容是什么?这个在法律上推定是真实的。为什么有这个效力呢?它也是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我作为市场上的一个是商人,我去搞不动产的交易,只需去看不动产登记,就可以了,不需要再进行更深入的调查。

更正不是说你到登记机构去,说要更正就更正,你得有证据。我们大家看更正登记两个条件,一个就是权利人书面同意,他同意你改,当然就没有问题。再一个就是有证据证明,这个证据证明在很多情况下,涉及到司法的裁判,你得先去打官司,法院判了,你拿着司法的裁判,到我这儿来,我给你进行更正。一般往往是这样要求。你这样要求的话,这个时间会比较长,所以在这个时候,为了给可能出现真正的权利一个更完善的保护,法律在19第二款也规定了一个异议登记制度。这时候来不及,你可以先进行一个临时性的保护。我可以到登记机构一个异议登记。上个礼拜五我去建设部开会,他们要修改他们的登记的办法,跟我探讨说异议登记怎么记。

这个东西是新东西,在登记簿上怎么记载,有这个问题研究了半天。但是无论具体怎么样,最后总归是要在登记簿上记载上它的异议。比如说我刚才一开始举的例子,此房是我们的共有财产,现在我提出异议,这个异议登记记载上之后,它的效力就是破坏了刚才讲登记正确性推定的效力了。任何人一查这个登记簿,一看这个房产下面有一个异议登记,好了,你就不能再认为这个东西就是百分之百的正确,将来真正发生官司的话,真正发生的争议了,因为有这个异议登记在,你就不能主张你是善意的。因为这个东西有异议登记,你就应该知道这里面可能权利有问题,用我们法律的话,权利存在瑕疵。这个时候,你就不是一个善意的人,法律对你不进行保护了。所以异议登记的效力在这儿。

异议登记有这么强大的效力,所以法律规定只是一个临时性的保护。大家看19条第二款,异议登记之后,你要赶快地起诉,如果不起诉,那就说明你对自己的权利怠于行使,那这个异议登记失效了。如果你胡乱地去异议登记,因为异议登记非常厉害啊,它一登上,那就会影响人家的权利啊,潜在的交易人一看,你这个权利有瑕疵,人家就不跟你做买卖了。所以,如果是胡乱异议登记,登记不当,造成人家损害的,你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一项制度的确立,双方的利益都要考虑到,都给予保护的平衡。这是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

再一个就是20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实际上预告登记我们现在有,也就是我们现在预售商品房的那个预售合同的备案制度,但是跟我们这个区别在哪里呢?它那个东西是房产管理机构为了实施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现在建委他们搞这个东西,通过那个东西时时监控预售的情况。通过系统防止你多次的买卖,是一种行政管理的手段。在法律上规定,它是一种民事的效力。公民买预售房,这个房子还没有盖好,老百姓就交了钱,30%的预售款交了,这个房子还没有进行登记,这个时候,为了防止开发商一房二卖,它就搞预告登记制度。我刚才讲过了,合同的权利是一对一,我的债权只是对你开发商个人的,对社会并没有效力。

法律制定了这么一个制度,使得债权有了公示性,就能够对抗其他的人了。预告登记一旦预告好了之后,开发商再把这个房子卖给其他的人,其他的人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它就有物权的效力。礼拜五的时候,跟他们探讨,现在建委搞的那一套预售登记的备案制度,能不能直接发挥我们20条的预告登记的效力?后来,我们初步研究,就是说还不能完全当这个用,因为那个东西毕竟是一个行政管理手段,那套系统可以拿来,但是需要当事人在买房时提一个申请,申请进行预告登记。他没有这个申请,我们认为还不行。将来如果大家再买预售房,再买期房,可以提一个申请,在预售备案系统里,给你一个登记,你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开发商再一房二卖,损害你的利益。

下一个问题说说登记机构的登记错误的责任。登记错误的责任是21条规定的,现在这个规定对登记机构要求是比较严的。21条的第一款跟登记机构没有关系,它是说一些登记申请搞欺诈,提供虚假的材料,那么这个时候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不用说的。第二款就说登记机构怎么承担责任。法律的用词是说因登记错误,没有说登记过错,这两个是有区别的。也就是说现在的法律要求登记机构实际上是比较严的,只要登记错了,不管登记机构在这个过程中有没有过错,都要先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能说这个登记错误的原因是由于登记机构的人员疏忽大意,那么你是有过错的。那么有些时候,我们说也很难讲,像申请人造假这些,有的很难看出来。这时候不好说登记机构有很大的过错,即便这样,法律还是要求,只要是登记错误了,登记机构就要先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大家看一句,登记机构赔偿以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查。这是对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一个法律规定,这个争议也是比较大,各有各的道理,最后还是听取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这样的规定。

最后22条,对登记收费做了一个规定。登记收费的问题,说老实话是一个比较碎的问题,很多专家也都建议,不在要这个基本法里面写比较碎的问题,将来在不动产登记法中做规定。为什么最后22条还是写了一个登记收费问题呢?这就是我们有一个教训。我们搞《担保法》的时候,就有过这么一条,到最后的阶段,也是常务委员说这个问题太碎了,收费的问题不要写了,最后给拿掉了。当时写的也是按件收费,甚至还写了具体的数额。那个时候《担保法》写登记收费,主要就是不动产抵押,对不动产的抵押收费,实践中群众的意见非常大,按照标底额收费,还搞一个抵押的期限,超过两年的,再浮动50%,搞了很多这样的规定,对市场交易的当事人负担是非常重的。到《物权法》起草的时候,不光是一个不动产抵押的登记问题了。这个登记是一个全面的登记。包括老百姓买了房之后的登记,包括过户的登记,因为登记非常重要。

我回过头来再说一遍,说第9条,你不登记的话,不发生效力。我们国家是搞登记生效的,除法律规定外,这个东西不登记,物权不生效力。所以这个效力是非常强大的,将来登记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涉及到百姓的利益。实践部门对这种登记,按照面积、体积、标底额的价款搞这个收费,很有意见。为什么说这个问题?人家登记部门也有自己的道理,你登记,我这个赔偿义务很重,当我赔偿的时候,我不是根据这些因素来计算我的赔偿额嘛,登记收费的时候,就怎么不让我根据这些东西计算我的登记收费呢?所以这方面都提各自的道理。最后这么规定还是讲多数的意见,多数的意见还是主张做这么个规定。在法律常委会上审议的时候,常委委员们也是在登记收费的问题多考虑民众的意一见。所以22条做了这么一个规定。不动产登记的问题跟大家多介绍了一些,我考虑跟我们部门的工作有关系。

责任编辑:刘晓楠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