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几个问题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几个问题

发展集体经济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农民群众有强烈期盼。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关键是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在明晰产权归属的基础上,完善集体资产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必须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权能缺失的状况,应通过调整政策、修改法律法规,完善农村集体资产权能,这也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各项改革要于法有据。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需要从法律上厘清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的几个基本概念及内涵。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

我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宪法规定的意思非常清楚,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一种形式,是劳动群众的联合与合作,而且集体经济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实践看,我国农村集体经济有两大类:一类是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劳动产品统一分配的传统的社区型集体经济,其组织载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类是以产权清晰为前提,通过劳动群众出资入股等方式将生产资料集中起来,实行集体经营的合作经济,其组织载体为合作社或股份合作社等农民合作组织。因此,所谓集体经济就是若干分散的个体通过联合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组织形态,可以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组织方式,也可以是在产权清晰基础上劳动者个人以资产入股形成的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形式。

过去,人们谈论集体经济的时候,主要是指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社区型集体经济,而对合作经济是集体经济的认识和重视不够。现在讨论农村集体经济,要回归宪法本意,明确相关概念,不能把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排除在集体经济之外,更不能把发展合作经济与发展集体经济对立起来。重要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无论是建立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基础上的集体所有制经济,还是在产权清晰前提下集体经营的合作经济,都是劳动群众的集体经济。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一些地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产权制度改革形成的股份合作制经济仍是集体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集体经济一定要体现多元包容精神,允许多种所有制、多种要素组合方式、多种治理结构,这里,重要的是坚持生产力标准,采取什么样的经济组织形态,关键是看这种组织形态是否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否尊重广大农民群众的意愿和选择。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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