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个原因,共有的东西应当是建筑物离不开的一个东西。现在我们讲的会所,在三审的时候,曾经写过,后来把它拿掉了,就考虑到会所在实践当中绝大多数都不是业主共有的,都是开发商自己留下经营的。另外它也不是业主使用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必须离不开的东西,像楼道、电梯这样,像设备间的东西,所以从三审的时候,就拿掉了。
再一个考虑,有相当部分的业主讲,这个东西别给我共有,法定共有之后,开发商肯定要把这个东西共摊进去,你又没有说对他利润一个法定的限制,他还是有利润。法律说给我法定共有,开发商并不着急啊,给你加到里面去了,就提升房价嘛,利润还是这么高。很多业主说,我不用这个东西啊,要共有它干嘛呀,游泳池、健身场面积都那么大。你不给我共摊,不给我共有,价格还能低一些。
我说了半天,实践中要解决什么问题呢?就是要解决一个问题,我们买房定哪些合同,他跟你约定好了,什么东西是共有的,专有的部分不用讲了。就是共有的这部分,很多合同不会跟你说,哪些东西约定得那么清楚。经常是通过一个什么样的条款来解决这个问题呢?它通过一个共摊,哪些部分纳入到了共摊。实际上判断所有权的归属是靠这个条款。
在没有约定的时候,怎么判断?大家看74条第二款建筑区化内,规划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这些合同的方式约定。大概从四、五、六审的稿子,在这句后面都有一句话,叫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归业主共有。到了七审的时候,把这句话拿掉了。
刚才讲了,会所那些东西不是必须的附属设施,但是车库、车位这些,就有分歧了。有一些人认为,现在很多人还是没有买车,或者近期不准备买车,他就认为那个东西不是必须的。但是相当部分人来讲,从长远来看,生活水平提高了,每家每户将来要有车,这个车库认为是一个必须的附属设施。必须的附属设施,是不是一定要规定法定共有呢?这个也不一定。虽然是必须的附属设施,也要考虑这个必须的附属设施能不能分别地独立地分割,来由不同的人使用。我们说道路、绿地没有办法分割,设备间怎么分割?但是车库这个东西呢,地下车库是可以分割由个人的独立使用的。所以这个时候,我们就要考虑,是规定法定共有更好?还是由每个业主独立地使用,独立地出售,独立地通过附赠、出租出售这些方式来处理好?最后我们认为,还是用后面的方法比较好。
这里面有一个概念大家要区分清楚,就是说这个小区要改多少、怎样改车库,那是一个行政规划的要求,跟所有权的归属是两码事,不能混着来考虑。它要建多少车库,怎么样满足规划的要求,满足行政管理,那么它的归属呢?民事上要单独地考虑。我们国家现在的实际情况就是,我们了解下来,很多的小区连1:1都没有达到。那么这个时候,规定法定共有之后,具体的操作怎么办?很麻烦。每一家不能够有一个车库,然后这些车库统一归业主管理,由他经营,怎么管理经营?我们说业主、小区这个概念,还是最近的事情。业主自治的意识和能力都不是特别强。我们在全国的调研情况来看,多数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我那个小区到现在也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就算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那么从法律上讲,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是一个民事上的法人组织,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能力,你让它经营这个东西,操作有很大的麻烦。我们调研的时候,很多业主说,还是由合同具体约定为好,不要说业主共有。业主共有之后,到时候反而会提高房屋的价格。最后基于这些考虑,就做出现在这样的规定。车库、车位就是现在这样的规定。
那么其他的那些东西,像会所、医院,刚才通过我的介绍,大家都明了它是一个怎样的操作,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它的归属。通过合同明确决定,纳入到共摊了,明显是业主共有。没有的话,就不宜规定是属于业主共有,该归谁所有。那么你说是该归谁所有,它原来的所有人是清楚的,谁投资、谁开发的这个东西,它就归谁所有。
第74条第一款,这个规定是什么意思呢?在归属之外,针对现实中很多小区车库、车位,自己小区的业主还满足不了,还要向外卖,搞得本小区的生活秩序比较混乱的情况,给了一个要求,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然后才能往外卖。如果还有富余的,现在确实是1:1之后,或者满足了小区之后,还有富余,你不允许卖,也不合适。第三款是车位的问题,如果是占用了公共道路,那么显然没得说,它是共有的。因为你占有的这个道路,就是业主共有。有的小区停车紧张,经常在公共道路上划车位。那么这个时候,车位是属于业主共有的,没有问题的。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里面,最大的问题、争议最多的问题就是我刚才谈的问题。此外,它还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等这些问题做了规定。然后《物权法》在所有权这部分,规定了一个相邻关系的共有,我们没有时间做介绍了。
用益物权就讲了一个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这里,我介绍一下跟刚才小区有点关系的问题,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这部分。大家看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第149条,这是我们一个新增加的条款,改变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我们说买了房之后,获得了住房下面覆盖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是70年,那么期满了之后怎么办呢?这是一个问题。
北京现在离这还远,像深圳一些地方搞房地产比较早,那个时候好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比较短,没有这么长,有一些已经快到期了,已经面临这个问题了。虽然北京离得比较远,没有面对这个问题,但是百姓毕竟把这么多积蓄投入到房产,也关心这个问题。将来怎么办?按照我们现有法律的模式,是这么说的:到期满的时候,权利人要向国家的有关部门申请续期,程序是这么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批准。这个应当批准续期,是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的理由,应当批注。如果有涉及到重大的公共利益,就是我前面讲的42条,再说,有这么一个立法模式。
2005年我们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民众对这个问题提了很多意见,所以我们就接受大家的意见。把现在这套模式改成什么了呢?就是建设用地住宅分了一个住宅和非住宅。住宅是跟老百姓密切相关的财产权,住宅建设使用权期间期满的,自动续期。改变了什么还要申请啊,就自动续期。这就是第149条。
那么,149条规定了自动续期之后,带来一个问题,是不是还要交钱?自动续期了,土地使用费到时候还要交吗?这种声音都有,政府有关部门说,那要续期,原来是70年的,还得交。百姓就说,都交完了,还交什么?不交了。所以,研究来研究去,最后觉得这个问题现在不宜规定,管几十年之后的事情干什么?到了那个时候,根据当时的社会条件再定。后面的我就没有时间给大家做更多的介绍了,今天介绍到这里。谢谢大家!
(根据“宣讲家”网站报告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阅)
(报告人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一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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