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是惩处力度小、违法成本低。针对“有毒食品”层出不穷的现实,坊间一直有“惩罚性赔偿”的建议,但是,虽然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可赔偿的标准并不明确。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双倍赔偿”的条款,《食品安全法》中也有“十倍赔偿”的规定,但不管是“双倍”还是“十倍”,对企业和商家来说,湿湿碎而已。反观美国的一个著名“惩罚性赔偿”案例:一名消费者在麦当劳买了杯咖啡,因发生泼洒而烫伤皮肤,最后,麦当劳支付了270万美元的巨额“惩罚性赔偿金”。
罚得重,才会长记性;罚得轻,反而相当于纵容。就拿“染色馒头”来说,消费者一般也就买一两包而已,总价不过几块钱,10倍赔偿也就几十块钱。天可怜见,区区几十块钱的违法成本连“隔靴搔痒”都算不上,反而像是为商家“宽心”:瞧瞧,不过赔个几十块钱而已,没啥大不了,放心地加色素、回炉吧。而在此前的多起“有毒食品”案件中,几乎没有消费者获得过超高额的赔偿,倒是几年前的“黄静案”让人印象深刻——黄静因电脑故障对厂家提出高额“惩罚性赔偿”。
毋庸讳言,国际上很多国家在同一社会发展阶段时,也出现过类似的食品安全危机,经过法律完善和制度建设方才由乱而治,这其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就是一个“杀手锏”。其实,对于食品行业而言,“惩罚性赔偿”看似会重创个别企业,却可以换来整个行业的警醒,从而有利于整个行业的长治久安。正所谓,不罚他倾家荡产,何以儆效尤!因此,及时完善法律体系,加强行业监管,以“惩罚性赔偿”构筑食品安全网,已然刻不容缓。不管是对消费者来说,还是对企业商家而言,“惩罚性赔偿”都是一剂根治食品安全病症的“良药”,可谓是“罚了他一个,幸福千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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