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老百姓眼中,问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哪些具体问题?调查发现,排名前三的分别是:点到为止,问责只做表面功夫(79.7%);问责变成“顶责”,找替罪羊(77.1%);明降实升,虚假问责(76.6%)。
其他问题还有:无法问责“正职”,只问责“副职”(69.2%);部分问责有作秀之嫌(64.8%);问责过程不透明(61.3%);问责标准不统一,领导说了算(61.0%);被问责官员复出无规可循(57.0%)等。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副主任杨小军认为,当前的行政问责制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第一是问责的法制化程度不高,问责效果视领导的重视程度而非严格的法律规范而定。一般而言,只有领导批示了要严格问责的重大事件,问责才会比较严格规范。至于其他一般性问责,效果就不太尽如人意。
第二是当前问责的公开化程度不高,许多地方的问责都是关起门来自己做。这种做法很容易影响问责本身的公正性与公信力。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教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郎佩娟教授认为,我国现行的问责制标准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大多数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规定多是原则性、宣言性规定多,细化性、可操作性规定少。
例如《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写道:“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可是,什么是决策严重失误?什么是重大损失?什么是恶劣影响?都没有具体的、可供操作的标准。这难免会造成问责的主观性与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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