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税收问题的指示〔1〕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税收问题的指示〔1〕


  (一)一九五一年的农业税的征收工作是有成绩的。但个别地区不合理地超过原计划控制数字甚多,使农民负担较前加重,引起农民不满,则是值得注意的。产生这一现象的各种原因是:
  (甲)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为了保证中央或上级所分配的控制数字能如数征起,有层层加派的现象,而有的乡(村)政府更于附加之外任意摊派;
  (乙)过去所规定超征部分拨百分之八十归地方留成,亦刺激了地方上趋向于超额征收;
  (丙)为了适应抗美援朝战争的需要,中央去年曾临时决定在原定控制数字上追加一成;
  (丁)各地查田定产工作是做得好的,订定的田亩产量也是适合具体情况的,但个别地区评产有超过常年应产量而偏高者;
  (戊)一九五一、一九五二两年查出隐瞒黑地七千万亩,如以每亩产细粮二百斤计算,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即可超过二十亿斤。
  此外,有些地区(如灾区或歉收地区)未能切实执行依法减免的规定,从而加重了受灾农民的负担,这种现象虽然不是普遍的,但在个别地区却是严重的。
  (二)一九五二年农业税收,既应满足国家需要,又须使农民负担得适当和公平合理,因此,在执行“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决不附加”的基本方针时,应注意到以下各点:
  (甲)一九五二年农业税征收计划控制数字为三百二十亿斤到二百二十亿斤。各地应根据不同情况及实际负担能力,依照规定税率,协商分配任务。为照顾到可能有些地区由于临时的或某些特殊的原因未能完成而又不致影响中央要求的计划控制数字,各大行政区得酌量增加计划控制数字,但必须规定各乡增加部分最多不得超过中央计划控制数字总额分配到乡的百分之五。
  (乙)为了使农村各阶层负担公平合理,征收时必须依照税率办事,那种认为可以不要税率,只根据任务来摊派的观点是不对的。不过由于查田定产特别定产工作系一十分复杂细致的工作,不可能在一、二年内作到完全真实合理,因此,在征收时,应适当照顾到这些情况。
  (丙)依法减免的原则必须坚决贯彻。凡是应减免而未予实行的地方,必须自动地补行减免,不得推延,以团结群众,并鼓舞群众的生产情绪。
  (丁)为了确实稳定群众负担,不允许再有任意附加从摊派情事。但在目前整理乡村财政的过渡时期,如有关地方公益,出于群众自愿,又经过乡人民大会通过和县人民政府批准,得行摊派,惟必须限制在不超过中央正税的百分之七范围内。而地方公益的范围亦必须限于全乡水利灌溉、修桥补路、公共卫生设施以及小学教育补助或其他合理的文化活动等重要事项。
  (三)为了迎接国家大规模的经济建设,积累资金,拟于一九五三年,在农业增产的基础上,规定税率不变,贯彻依率计征,以求达到年征细粮三百七十亿斤的控制数字。
  (四)中央所确定的“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决不附加”的基本方针,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今年农业税征收工作结束以后,中央将于一九五三年根据征收的结果及实际情况,考虑对于不同地区的负担任务作进一步的调查和调整,其中特别注意研究农业成本及因勤劳而增产的部分,力求克服某些地区之间畸轻畸重的现象。
  其他在征收中所发现的问题,亦望各地能随时注意提出,以便改进。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根据中央档案馆提供的原件刊印
    注释
  〔1〕中央于同年十一月十三日给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发出通知指出,此件发给各地照办,并在党刊上登载。
责任编辑:孟庆闯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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