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廉政建设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

加强廉政建设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

7月11日,新华社全文公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今年初,中央亦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这两个文件,都是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之后,在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大方向下,在加强廉政建设方面又前行一步。

《规定》对于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主体、事项内容、受理主体、审核、监督主体、纪律处分等事宜都作了具体规定。

平心而论,此次出台的《规定》,针对现实情况,做了一些力度较大的规定,如将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为报告内容。这是针对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党政领导干部近些年来易于出问题的领域而设计的。比如,房产问题,在城市普遍房价高居不下、社会舆论反响强烈的背景下,某些领导干部,按其正常工资收入是买不起房子的,却能够拥有不止一套房子;某些行贿者以送房子而达到特定目的,也是被媒体一再披露的事实。这些问题一旦与社会矛盾交织在一起,就易于引起社会更大不满。再如,投资问题,《规定》要求报告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等等,同样是根据现在出现的新情况,予以明确的制度规范。近两年出现的某些群体性事件,原本只是企业和群众的矛盾,但因少数领导干部在企业中有参股行为,导致群众对公权力协调的公正性表示怀疑,进而影响到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一些普通的纠纷也能够酿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事实一再证明,公权力行使者,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唯有在制度上防止与民争利,才能从大局上、从政治上、从一般公权力行使的规则上,保证公权力的原本“公共”性质。从这点出发,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以及会后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都在很大层面上注意到利益冲突问题,是一个重大进步。

但是,文件的出台,并非意味着可以解决一切问题。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政治体制改革尚不到位,腐败发生的概率从高发转为较低的发案水平,尚需更大努力。而随着制度建设的前行,越往前走,涉及的问题就越加深刻,触及的利益关系越加复杂,而建立相关制度的难度就越大。比如,此次《规定》报告的有关事项固然力度较大,但受理报告的主体依然是有关部门少数人,远未达到公众所期待的“公开”。再如,《规定》中几次提到的“共同生活子女”,指未成年或不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而社会颇为诟病的,却不是那些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某些有“独立生活能力”且有活动能量的子女。当然这一问题比较复杂,牵涉到已经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财产是否算个人财产等问题。

笔者认为,《规定》需要坚决执行,申报的有关事项对于当下廉政建设来说是有强烈针对性的。但从廉政建设的长远安排来说,还得注意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在领导层面,需要树立权力行使者隐私权减损的理念,这是当代民主政治、法制建设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因为权力是公共权力,所以其行使者的隐私需要减损,以防个人隐私损害公共利益;二是社会层面,需要引导舆论:领导干部作为社会人也可以有个人财产,其所属家族也可以拥有数额较大的合法财产。但是,前提是财产必须合法。而如何证明其合法?这就又回到了问题的原点:需要公开,并通过相应部门审核、调查,证实其合法。如果是普通公民不必如此,因其不掌握公共权力;而当了领导,就不得不接受申报、公开、合法性调查等一系列程序。只有当这样的理念和制度真正建立后,制度的科学性和执行力才有可能加强。

廉政建设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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