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文化立法:从“怎么办文化”到“怎么管文化”(3)

推进文化立法:从“怎么办文化”到“怎么管文化”(3)

 

加快立法保障文化安全

据了解,《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文化立法,制定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文化产业振兴、文化市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提高文化建设法制化水平。

“在当前时期,我们既要认识到加强文化立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法定程序将党的文化政策逐步上升为法律法规,抓紧制定和完善一批与文化建设和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又要认识到制定和完善文化法律法规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遵循科学的立法原则来逐步推进和完善,不能一蹴而就。”王永浩说。

石东坡认为,文化立法中最主要的一大原则就是文化主权原则,也就是说要确保文化安全。

“当前,境外一些不健康甚至反动文化通过各种形式渗透、入侵,外来文化产品、文化资本和文化价值观念对我国相对弱小的文化产业和正在变迁的文化形态造成严重冲击。因此,要旗帜鲜明地坚持文化主权、保障文化安全。”石东坡说,文化安全的实质是国家、民族的文化主权的安定性。维护文化安全,就是保护、传承、增进中华民族文化资源的完整性、独特性和鲜活性。文化立法的一个重要功能与目标,就是维系和增进与文化繁荣、文化交流并行不悖的文化安全、文化主权。

此外,石东坡还认为,今后一个时期的文化立法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具体的努力:

将文化立法与民生立法、社会立法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的立法,在已有的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基础上,就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供给与运行方面的立法项目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加快其立法进程。

将文化管理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进行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加快政府文化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废、改、立。努力尝试开展文化产业振兴扶持立法项目的前期工作,把握投资、信贷、税收、研发等关键环节,对具有先进文化产业理念和技术集成优势的企业提供更有保障力度的法律支持。

更加重视和发挥包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内的地方立法在文化立法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更加直接地增强民族文化、地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文化等的传承活力和时代魅力。

“不可忽视的是,要重视法律客观存在的教化功能,重点针对国家公职人员、青少年等人群,积极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为此,制定、修改、完善、细化有关公务员法、教育法等,加强行政伦理法治化、职业伦理法治化及其廉政文化、信用社会的教育宣传,也是一个必要环节和组成部分。”石东坡说。

(原题:深化文化体制改革需打破法制建设薄弱瓶颈)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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