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立法的里程碑:《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3)

文化立法的里程碑:《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3)

三、全面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开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新篇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指导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根本依据。因此,我们要深刻领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法律内涵,并通过广泛宣传,让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全面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一)深入学习、广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为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全国人大和文化部在法律草案“二审”后即对有关宣传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和部署。为使全社会及时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月25日下午该法通过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即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新闻发布会,文章同志代表文化部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新闻记者的提问。我们还将配合全国人大,召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实施会议,还要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和施行指南。

为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近期,文化部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印发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举办一系列培训班,邀请参与起草《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将与有关部门一起,研究制订法律的有关规章制度。

今年的“文化遗产日”活动,也要以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为主题。同时,我们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普法宣传活动,积极发动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及文艺表演团体和场所,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举办大规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演、论坛、讲座、咨询等活动,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家喻户晓;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集中、全面、深入地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让人民群众珍爱我国瑰丽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觉参与依法保护工作。

(二)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一步廓清保护工作思路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广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的不断探索和辛勤耕耘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初步构建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体系。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将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有机统一,坚持开拓创新,结合“十二五”规划和今年工作计划,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重点以及保护的方式方法等,进行深入思考,进一步廓清工作思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同时也对我们的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强化责任和义务,着力创新,使我们的保护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更加符合保护工作实际和长远发展。

(三)关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几个问题的理解

在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过程中,专家和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在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过程中,我对这部法律涉及的几个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是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立法过程中,大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保存的内涵和关系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甚至是激烈的争论。目前出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分为“保存”和“保护”两个层面,是考虑到在我国语境中,“保护”更具有积极的意义,不能完全照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提法。同时,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性质各异,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民俗和民间信仰活动或多或少含有一些与时代发展不相符合的因素,需要在认真甄别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以来,社会上一直存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可能保护一些消极的、负面文化的担忧。为了体现立法的严谨性,本法将“保护”与“保存”区别开来。对于本法界定范围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通过影像资料、书面资料作为历史的记忆保存下来,以便研究和展示;而对那些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包括将其列入名录、建立传承传播机制进行保护和弘扬。

二是关于如何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提出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自2007年以来,我们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探索和实践,开展了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并根据国家“十一五”文化发展纲要的要求,相继设立了1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并初步总结出文化生态保护的工作原则和措施,出台了指导性意见。

但总体而言,区域性整体保护方式是我们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种探索和创新,可借鉴的国内外经验较少,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管理模式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同区内各项建设事业的相互关系等需要做深入探索,总结出规律性的经验,推动整个文化生态保护的发展。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出台相关规章,加强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管理,防止文化生态保护区变成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开发区。

三是关于如何对待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一部行政法,主要规范政府和行政部门的行为,而知识产权属于民事范畴,不是这部法律所能完全涵盖的。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非常复杂,特别是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创权属关系不是很明确,谁是权利主体有时难以确定,这些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看法。但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用会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此作了衔接性规定,“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们也要结合工作实践,就这一专题继续进行深入研究。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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