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立法的里程碑:《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4)

文化立法的里程碑:《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出台(4)

(四)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长效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设立的调查制度、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传承和传播制度,与近年来我们的保护工作实践是一致的。下一步,我们要按照法律要求,将这些制度细化、转化为各项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一是完善调查制度。开展调查,摸清家底,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要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成果的利用,认真将第一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收集的各种资料,进行系统化整理研究、建立档案及相关数据库、出版普查成果,对通过调查发现的濒危项目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征集有关的珍贵实物资料,开展重点项目专项调查;要建立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制度,并加强管理。

二是强化名录保护机制。要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为重点,总结已有经验,进一步规范申报评审工作,并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保护上,制定富有针对性的分类保护标准规范,综合运用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多种方式,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科学地保护。

三是健全传承机制。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核心。要进一步抓住“传”与“承”两个环节,推动企业、家庭、学校、社会等各个渠道的传承,进一步落实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措施,比如提供传习场所,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和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同时研究制定对学艺者、继承者的助学、奖学等激励措施,逐步建立起长效的传承机制。

四是构建工作保障机制。人才队伍与经费投入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必要保障。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严重缺乏,全国只有不到一半的省份建立了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现有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也参差不齐;各地的经费投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需求和工作任务相比,还远远不足。因此,我们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坚实保障。

(五)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决策水平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之所以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突出的成就,与专家的积极参与、建言献策、学术指导分不开。我们要继续充分发挥专家的学术专长,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普及保护知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经验总结、理论研究、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提高文化主管部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水平,促进保护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保护好我国丰富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任重而道远。同志们,让我们抓住机遇,认真贯彻落实《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大力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弘扬,全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当代民众生活,为传承中华文脉,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1年3月1日在文化部贯彻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专家座谈会上的讲话)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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