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财政改革经验总结

三十年财政改革经验总结

一、财政改革的经验

第一,我国财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政府推动的每个步骤的改革,都是在财政的配合下进行的。改革开放初期,政府提高了农产品收购价格以鼓励农业的发展,是以增加财政支出为前提的;政府对国营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制和利润留成制以支持工业的发展,是以财政对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为前提的。改革开放中,为了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财政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了“分灶吃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逐渐趋于稳定。两步“利改税”促进了政府与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的规范化,国营企业有了更多的经营自主权。“税利分流”改革是在明确区分政府的社会管理者身份与财产所有者身份的基础之上进行的,促进了政府与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规范化。价格体制改革是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步骤,从来都是在财政的支持下进行的。1978年,政策性补贴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仅为0.99%;1980年,该比重上升到9.58%;在上世纪80年代,该比重一直维持在12%以上,政策性补贴给财政支出带来了巨大压力,但正因为如此,价格改革才得以顺利进行。从财政支持改革的角度来看,没有财政收入的快速增长,没有国家财政能力的增强,改革将举步维艰。

第二,财政改革的方式主要是渐进式的,是在解决一个个现实问题的基础之上逐步推进的。渐进式改革适应了改革初期知识准备不足条件下改革的需要。改革之初的财政制度是按照单一公有制经济的需要设置的。为了吸引外资,我国建立了以优惠为主要特征的涉外税制。随着非公有制的内资经济的发展,相应的税制也建立起来了。第二步利改税之后,国营大中型企业除了所得税负担之外,还有一户一率的利润调节税负担,相对而言,国有企业的税收负担超过了非国有企业,且远远重于外资企业。当改革进行到一定阶段,各经济主体对公平竞争的要求越发强烈的时候,先实现了外资所得税制的统一,接着实现了内资所得税制的统一,最后建立了统一的所得税制,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一视同仁的税制已经形成。规范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确立,主要借助了增量改革的方法。1994年税收返还基数的确定,尊重了地方既得利益,有利于改革的推进,减少了改革的震动。多种财政改革措施都是先试点后推广,并注意从试点中取得经验。利润留成制、利改税、税利分流、分税制等,莫不如此。财政改革影响面大,通过试点,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减少了具体改革措施全面铺开后的震动。

第三,给各种经济主体以恰当的激励是财政改革成功的主要原因。判断财政改革成功的标准除了财政制度自身的建设之外,还包括财政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保持了30年的快速增长,与财政改革关系密切。在改革的初始阶段,财政改革以分权让利为中心,即财政给企业更多的财务自主权,中央财政给地方财政更多的自主权。分权让利打破了大一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和地方政府得到了更多的激励,增强了企业活力,激励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当激励机制的天平过多地倾向地方的时候,财政制度又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分税制财政体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稳定时间越来越长,制度的稳定性越来越强,减少了各经济主体预期的不确定性,财政制度的激励越来越恰当。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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