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差距跨警戒线 公众期待立法保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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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应当在程序上往前再跨一步,从获得国务院通过进而争取获得全国人大通过,从制定政策性文件的层面进入立法层面,使自己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和法律约束力,也使制定改革方案真正具有国家立法的性质。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车伟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解决国有单位和民营企业的收入悬殊,根本出路在于尽快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

张车伟指出,目前,“同工不同酬”主要体现在国企内劳务派遣工和正式员工之间,两者工资待遇差距很大。劳务派遣是许多国有大型企业很重要的用工方式,是企业降低用工成本的重要手段。

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一些企业与工人无法面对面谈判,于是就滋生出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工从名义上看不属于用人企业的职工,因此企业可节省各类社保等费用,同时企业也可借此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张车伟认为,劳务派遣的上述特点,对目前用工机制比较僵化的国有企业而言,颇有吸引力。而要想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根本在于规范劳务派遣的使用,不应在不适合劳务派遣的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仅仅靠工资条例难以奏效。

目前,国企与民企之间也存在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张车伟指出,若市场机制比较完善,就类似的岗位或工作强度而言,国企、民企的工资水平应该十分相近,而事实是目前国企干部职工的工资、待遇明显过高。

在国外,国企的工资标准主要参照民营企业确定,中国的国企则是根据国企的收益或效益自行分配。一些国有企业由于行政垄断,拥有很高利润,但这些利润的分配缺乏规范、监督,相当于内部人控制了全民收益。这是不合理的。

调控收入差距或有新思路

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0年行业工资差距最高与最低相差4.2倍,且仍有扩大的可能,这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和不满。

对此,政府早就提出过相关的工资调节措施,但是效果并不理想。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实践表明,单纯在工资分配上采取措施,难以收到好的效果。

12月10日,国资委负责人在“2011中国企业领袖年会”上透露,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将使国企向两个方向集中,未来会逐渐形成两种不同类型国企:公益型国企和竞争型国企。

苏海南表示,这是一个不同于以往的思路。

对于中石油等占用国家大量自然资源、从事关系国计民生业务的企业,首先对其性质重新定位为公益型,这将表明在管理体制上应区别于竞争型国企,其薪酬管理也将不同于竞争型国企。

他介绍,在国外,如定性为公益型单位,其薪酬一般应参照公务员工资水平来定,只比公务员高一些,将明显低于竞争型企业的薪酬,但职业稳定,薪酬水平不受经济效益起伏影响,且福利待遇等较好。而竞争型企业只能靠自己本事赚钱,薪酬虽然可能高,但风险大,不保险。

“如按此定位,则需要重新确定两类国企的管理体制,这将有利于从源头上调控其收益来源。”苏海南说。

苏海南认为,公益型国企不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而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职工工资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直接调控;而竞争型国企减少和打破行政垄断,逐步成为与民企一样的市场主体,无法获得垄断利润,在此基础上再依法调节其薪酬水平,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行业收入差距持续扩大的势头才有望从根本上改变。

责任编辑:杨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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