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晓阳: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乔晓阳: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分别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习近平同志指出,要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改革提供动力,法治提供保障,而立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既是重大理论问题,也是重大实践问题。

辩证看待立法的“定”与改革的“变”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立法与改革相伴而生、相辅相成,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立法是把稳定的、成熟的社会关系上升为法,把社会关系用法的形式固定下来,追求稳定性,其特点是“定”。改革是对原有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制度、做法进行改变,是社会主义制度进行自我完善的手段,其特点是“变”。立法与改革的各自特点,决定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具有内在的对立性。用“定”的法律适应“变”的改革要求,难度较大,必须妥善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冲突。

立法与改革之间虽然存在冲突,但实际上又是密不可分的。立法与改革本质上都是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式,立法与改革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国家更好发展和有效治理。因此,立法与改革又具有内在统一性。改革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变法”的过程。从我国历史上的“变法”来看,都是立法与改革紧密结合、相互促进,通过变旧法、立新法来促进改革。从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到宋代的王安石变法,从明代的张居正变法到晚清的戊戌变法,莫不如此。从国外来看,立法与改革并行的例子也比比皆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与改革的发展历程也充分体现了立法与改革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改革成果,为改革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与此同时立法工作也开始全面恢复。在一段时间里,改革实践走在前面,立法的任务是把实践证明为正确的经验用法律肯定下来,巩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另一方面,改革是立法的基础和动因,改革为立法提供不竭动力。立法必须紧跟改革的步伐,对改革及时作出回应。30多年来的立法实践表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等是法律进行立改废释的动力源泉,立法的目的正是为了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

责任编辑:杨雪校对:蔡畅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