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农民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使农民参与真正成为农村基层民主的精髓。村民自治制度的顺利运行需要农民选举代表组成村民委员会,需要农民自觉通过各种方式参与村庄各项事务的决策与管理,需要农民行使监督权以保证村庄各项秩序的实现,而这一切都必须以农民有效的政治参与为前提。为此,在当前农村民主政治的实际推进中,我们要尽可能为农民提供多样化并带有互补性的政治参与渠道,如参加基层民主选举、参加村民会议、参加村务监督和管理、参与人大代表选举等等,这些政治参与渠道客观上为农民提供了宏观和微观两个互补维度的制度化参与渠道。当然除了这些常规的政治参与途径之外,我们还要结合农村实际状况,积极创新参与渠道。例如,当前不少学者就提出了发挥农民自组织这一新型途径在农民政治参与、表达自身利益中的作用。总之,只有提供了足够宽敞和足够多样的农民制度内政治参与渠道,才会尽可能缩小种种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方式存在的空间,才能避免诸如上访、自杀、暴力抗争等方式对农村民主政治的负面影响。
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安排要足能平衡不同政治主体的不同利益诉求。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经济的推进,原来同质同构的单一性农村社会结构已经为多元化的新农村社会结构所取代,作为单一农业生产者的农民阶级,也不再是整齐划一的群体,多样化的社会产生了多元化的利益群体,多元化的利益群体在农村民主政治发展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例如,外出打工者由于利益关联度的降低,充当了村庄民主政治建设边缘人的角色,虽然在新的人生体验中现代性有所提升,可这种现代性对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是有限的。而那些留守农村的老弱妇孺虽然是农村民主政治事实上的重要承载体,而无论是从认知意识上还是从政治需求上来看,这些人恰恰是最缺乏政治精神的群体。村组干部虽有较高政治认知,可由于他们不得不同时处于与多种力量的博弈中,这些政治认知同样没有转化为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动力。在留守群体中女性村民又占绝大多数,可课题组成员通过对问卷调查资料和访谈资料的比较分析发现,当下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虽然为农村女性主体参政拓宽了渠道,为男女两性平等参与村务决策提供了重要平台和契机,但是在实际村庄政治运作中,农村女性主体并未切实发挥村庄政治参与法定主体的应有作用。无论是从微观上女性主体作为社会人的主体意识和民主意识缺失来看,还是从宏观上社会环境来看,妇女都因其缺乏可以利用的政治和社会资源,而常常在与男性政治主体博弈中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在未来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如何整合不同政治主体的不同利益需求,如何发挥所有农村政治主体在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应有效用,其中关键的一条就是看农村民主政治制度的自身安排是否具备满足不同政治主体不同利益需求的能力,在本课题中就是看村民委员会在实现农民个人利益方面的保障功能,组织农民办理公共利益的协调和整合功能,代表村庄利益在与基层政权利益博弈过程中的讨价还价的功能实现如何。
培育民主性政治文化是民主政治发展的现实要求。固然,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离不开快速的经济增长、有效的制度建构、高效的政府运转等要素的作用,但是,这一切如果没有农民自身心理素质与时俱进的提升,无论是快速的经济增长还是有效的制度管理,都不可能持久而健康地发展;如果已经开始发展,也因为缺少主体性力量的支撑而不会维持太久。所以,农民必要的教育水平、健全的人格及政治文化心理等素质具备与否将直接影响农村民主政治运作效果和民主政治可持续发展。而这一切显然需要从政治文化视野去思考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路径,即民主政治文化的培植、农民现代政治人格的提升、农民对政治制度运作规范的信心。民主政治文化的培植,需要在整合农村内部传统政治文化和农村外部现代政治文化基础上,发挥农民主体自身推进政治文化民主化转型的创造性;农民现代政治人格塑造需要农民在多通道的政治沟通中学会在表达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发展政治自我,在多元化的政治社会化中批量接受现代政治信息,在多样化的政治参与中形成对自身政治角色的理性体认;民主政治安排规范化是为了增强农民对村庄民主政治运作的信任,从而实际参与这一政治运作,形成民主的亲身体验,并于这种体验中逐步形成民主、理性和独立的政治品格。
(作者为扬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研究”负责人,本文系该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8CKS009)
注释
①[美]巴林顿•摩尔:《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409页。
②《邓小平文选》(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332页。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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