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国家”和“乡村社会”的博弈: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研究(2)

“现代国家”和“乡村社会”的博弈:改革开放以来农村民主政治发展研究(2)

农村民主政治发展启示

从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轨迹中,我们不难得到启示:要实现农村民主政治的良性发展,需要国家和农村社会同时做出调整。如果没有自上而下国家政治管理模式的相应变化,仅仅靠农村自身变迁来达到农村民主政治良性发展的状态显然是不可能的;同理,如果缺少自下而上地接应,没有农民自主自觉的民主政治追求,仅靠整个国家上层的外部式输入,农村民主政治发展也是不可能的。

第一,我们仍然需要借助外在的国家力量,由外而内地引导农村民主政治有序而规范的发展。当然,在不同的阶段,国家力量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主要扮演“引路者”、“守夜者”、“保障者”的角色。在农村自治性民主启动的初期,国家需要发挥“引路者”的作用,这是中国基层民主发展区别于西方社会的基层民主的重要特征之一。在西方国家,其民主化走的是“市民社会民主国家”道路,即在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发育中内生出民主自治形式,随着市民社会力量的扩大,人们按照内生的民主规则建立国家。在这一过程中,民主化的外在条件可能并不充分,但内在条件却较为完善。但是,在中国乡村,“民生”而非“民主”是历代中国政治思想的枢纽。关于这一点美国著名历史学家巴林顿•摩尔在分析中国社会时就曾指出,“中国农民很难发展出一种政治民主的平等理论,因为中国不存在自己的民主传统。”①同样的观点也多次在邓小平同志的论述中体现出来,“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②所以,当中国的民主主要尚停留于原则精神等理念层面,没有深入到民间社会,更没有成为大众的生活方式时,就需要国家和政府自上而下的倡导和输入,起到“引路人”的作用。在农村民主政治进行到一定阶段后,随着农村民主意识的提升,农民操作民主技能的提高,这时国家力量就应该退出农村社会,为农村民主政治的自主发展提供足够的空间,起到“守夜者”的作用。当然“守夜”并不是完全撤出,尤其是当农村中破坏性力量影响到农村民主政治的有序发展时,国家必须及时起到“保障者”的作用,来防范诸如贿选、宗族势力的干预,与村级选举有关的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二,我们也需要在一种完善的法治框架下,依赖农村民主政治自身的探索性发展积累制度资源。首先,农村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大多数政治主体的实际参与为前提。如果对广大村民来说,对诸如“民主”、“参与”这些现代性构成,还是陌生而远离的;如果人民群众还没有养成民主的思维习惯和生活方式;如果不能解决因农村衰退而导致的大部分村庄精英人口的整体性外流,那么“无政治”可能是村庄政治中一种更为常态化的特征。所以要想使基层民主在农村真正获得长久发展的稳定基础,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人民群众与“民主”的熟悉度与亲和力,构建起民主制度持续发展的主体条件。其次,农村社会本身也要不停地在问题导向与草根索解的互动中寻求发展的动力。因为从政治角色上来看,农民及其基层干部才是各项农村制度的最终承受者与实践者,所以他们相对于村庄外的国家力量而言,对制度及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往往更加敏感,其反应也必然更加直接。所以进行的种种草根式的创新虽然并不总是正确的,但政府在建构与农村相关的各种制度时,至少可以透过农民的自主行为去发现制度的潜在缺陷,并从农民的反应中获得制度变迁和创新的最新信息。

总之,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只能走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之路。在今后的农村民主政治发展中,关键就是要进一步理顺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平衡国家控制和乡村自治的双边力量,实现国家的社会控制能力建设与乡村社会自治能力建设的平衡。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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