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法
非法证据排除是刑诉法的一项经典原则,是指以不合法的手段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经典的案例,是美国前橄榄球星辛普森杀妻案,警方掌握了大量实物证据足以支持谋杀指控,却仅仅因为取证程序上的瑕疵,最终导致了所有证据都被否定,辛普森被陪审团裁决无罪释放。
该案后来被用作阐述程序正义的经典案例———全世界都看到了辛普森手上的鲜血,但法律却不能说它看到。
对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我国学界上早有定论,实务上也早有两个证据规定(即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去年,更是发生了轰动全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2011年,浙江宁波章国锡案,其实是个非常简单的小案子,时任宁波某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局长助理的章国锡被指控受贿7.6万元人民币,一审时辩方提出章受到刑讯逼供(有提讯记录和体验报告为证),控方否认,法院要求公诉方提供讯问录像以证明,遭到拒绝。
宁波市鄞州区法院根据两个证据规定,对控方提交的章国锡口供不予认定,最终仅判决章承认的收受两张总计6000元的购物卡构成受贿。
案件引发的震动余波未绝,虽然二审至今尚无结论,但在检察院系统挂职的一位刑法学者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此案发生后,最高检察院已通报全国检察院系统,提醒注意,即在实务中沉睡已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已被法院适用。
两个证据规定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基本已被修订的刑诉法草案吸收,但一审稿和二审稿有所不同。
最显著的差别在于对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排除标准上,两审稿都明确非法获得的言辞证据应当排除,但“违反法律规定搜集的书证、物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一审稿予以排除。二审稿增加“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才排除。
“这实际上提高了排除实物证据的标准,立法机关召集开会听意见的时候我也提出来,这样的标准下根本不可能排除,既可以补正,还能解释,说实话,侦查机关还不能编出个解释来吗。”陈光中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他坦言,学者们认为这是一种对2010年草稿的复辟,学界甚至笑称这样的条款能叫非法证据不排除规则。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在一审稿公开时就曾对法治周末记者表示,排除实物证据的限制条件过宽,有些违法的情形虽然没有达到“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但是严重侵犯了公民宪法权利的也应该排除。比如侵入别人住宅,安装窃听或者录像装置取得的录音录像等。
显然二审稿向学者期待的反方向迈进了一步。
非法取证的规定上两审草案也发生了变化,现行刑诉法规定的是“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一审稿时改成“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征求意见时遭到反对。知名刑辩律师田文昌就提出删掉“威胁引诱欺骗”是严重的倒退,有提示性的效果,原来有的现在删掉,容易让人以为这几种手段合法化。因此到了二审稿时,该条文又恢复成现行草案的模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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