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新提拔干部”财产申报公示,仅是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改革的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目的是使由当前的“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转变,达到制度的“帕累托最优化”。过渡性制度安排是使一个制度朝另一个制度发生质的转变,因此其实施的难度和风险都比较大。而如何多方照顾、调整好制度改革中利益主体的利益,降低过渡性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难度和风险就显得非常重要。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本身就是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更需要各地有勇于改革创新的精神,积极探索,边设计边实践边积累经验,为中央以法律形式全面铺开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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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87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的王汉斌明确建议建立国家工作人员申报财产制度时,“中国官员财产公示”就已拉开帷幕。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将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这些干部必须申报自己的家庭财产。2000年12月,中央纪委五次会议决定,要在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中首先实行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年6月,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6年9月《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发布。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这些规定初步确立了我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框架,但这些制度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吕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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