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分配到的“行业排放额度”与“地区基本排放额度”加总,即为各省“十二五”预分配的总排放额度。初步结果显示:第一,发展水平高的省份碳 排放强度下降幅度普遍高于全国17%的目标,而发展水平低的省份则低于17%,较好体现了公平性。第二,所有省份在“十二五”分配的排放额度,均高于其 “十一五”实际排放量,即使排放强度下降幅度显著高于全国目标的省市(如北京、上海)也是如此。
我们用新的指标分配办法模拟了“十一五”全国能耗强度下降20%的目标分解结果,并同实际方案相比较。为方便比较,将“十一五”能耗强度指标转换成碳排放指标。
总体来看,新的分配办法结果比“十一五”实际执行结果显出更好的公平性,但二者差距并不太显著。第一,在新的分配方案中,人均GDP水平相对较低并且人 口较多省份的减排任务相应下降(例如,河南、四川等);人均GDP较高省份减排任务相应提高(例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等发达地区)。这一结果 较好体现了减排能力较强的经济发达地区承担更多减排责任的原则。第二,高能耗行业较为密集的省份相应增加了排放额度(例如河北、山西等)。
考核办法可更加灵活
将排放额度分配给各省后,为各省建立以下碳预算账户:“各省实际排放量=各省分配的排放额度+跨省合作与交易的额度”。各省既可以通过减少“实际排放 量”来完成任务,也可以通过改变“跨省合作与交易额度”等灵活方式完成任务。在考核时,不考核各省单位GDP碳排放强度指标,只考核各省碳排放总量指标。考核总量时,也不要求各省“实际排放量”等于“分配的排放额度”,只要求各省“十二五”期末实现各自碳预算账户平衡即可,而平衡的方式则可以灵活多样。具体包括以下方式:
减少实际排放量。各省可以采取碳税、行政管制、技术标准等多种办法来减排。这些不同的减排手段可以同时并存、相互竞争,以最有效地实现节能减排以及资源优化配置。
排放权交易计划。排放权交易系统可以先期覆盖“重点排放企业”。目前,天津、北京等地已建立了排放权交易机构,可以先从“重点排放企业”的排放权交易开 始,逐步建立起全面覆盖的排放权交易体系。跨省交易的结果要反映在省级排放账户余额的变动上。国家也可以将排放市场当作宏观调控的新工具,通过买卖排放额 度影响排放权价格,以实现宏观调控目标。
国内联合履约与国内清洁发展机制。《京都议定书》设计的两种国际合作机制可以运用到国内发达和欠发达省份之间的合作。比如,高排放省份和低排放省份可以实行联合履约,只要 “十二五”期末合作省份总排放量不超过两省分配的排放额度之和。企业还可以跨省到减排成本较低的地方进行减排项目投资。这就为促进中西部欠发达省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渠道。
排放额度跨省拆借。中央成立“全国排放权管理与调剂中心”。各省的排放额度指标统一由该中心托管,使用时向该中心 支取。排放额度有多余的省份,可以将多余的排放额度拆借给其他省份以获得回报。排放额度不够的省份,则可以向该中心借取排放额度,并付出相应成本。这样会 形成一个市场化的排放指标拆借价格。国家可以通过对排放额度拆借市场的干预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
碳汇机制。各省植树造林形成的碳汇, 可以用来增加其账户额度。这个额度可以用于工业项目,或者向他省出售来获得收益。这样就可以鼓励植树造林,并为中西部增加一条新的绿色发展途径。目前存在 的问题是,中国对国际承诺的40%-45%减排目标并不包括任何形式的抵消机制。这意味着,如果在国内排放交易体系中考虑碳汇机制,则中国实际的自愿减排 目标应高于40%-45%。
上面三个步骤,既可以同时实施,也可以视条件分步实施;既可以在中央层面实施,也可以先在一些省份试点实施。目前最为紧迫的,是要采取灵活的任务完成方式和新的考核办法。
即使“十二五”不改变对各省设定碳排放强度目标的做法,且分解办法同“十一五”相比不做大的调整,也仍然可以部分地引入灵活减排机制(比如,跨省联合履约、排放权跨省拆借等)完成减排任务。
比如,假定A省“十二五”期初GDP为1万亿元,二氧化碳排放量为1.75亿吨,万元GDP碳排放强度为1.75吨。“十二五”该省减排目标是万元 GDP碳排放强度下降到1.4吨。假定“十二五”期末其GDP增加到2万亿元,实际二氧化碳排放量为2.9亿吨,此时其万元GDP碳排放强度为1.45 吨。如果不允许跨省减排合作,则A省就不能完成减排目标。但是,如果允许A省从完成任务轻松的B省购买或以其他补偿合作方式获得0.1亿吨二氧化碳,则考虑抵消机制后,其排放量就下降为2.8亿吨,万元GDP碳排放强度就下降为1.4吨,正好完成减排任务。相应地,由于B省转让了0.1亿吨排放指标给A 省,在计算B省的碳排放强度时,要在其实际排放总量基础上增加0.1亿吨,其碳排放强度相应上升。结果,两省的碳排放强度考核均达标,A省不需要拉闸限电,B省也从跨省合作中得到收益。
让节能减排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
“十二五”在公平分配各省减排任务的基础上,采取灵活的任务完成方式和新的考核办法,不只是为了实现中国的减排目标,更是为了建立起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的市场化节能减排长效机制。
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根本出路在于改变减排与经济增长相互冲突的关系。这种改变要从两个层面着手。
一是让各地区及企业主体可以灵活自主地选择最有效率的减排方式。减排资源就能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优化配置,实现减排目标就不必一定以牺牲经济增长为代价。
二是促进绿色低碳经济的发展,让节能减排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一旦可以选择灵活的减排任务完成方式,则企业多减排就可以多出售排放额度或少购买额度, 减排就变成一种自利行为,企业就有激励开发新的节能减排技术。节能减排其实可以带来大量新的投资机遇,新的绿色低碳产业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那些率先采 取严格减排措施的地区,将会率先转向更有竞争力的绿色低碳经济。
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发展绿色低碳经济具有较大的潜在后发优势。例如,转型成本较低,不像发达国家的生产能力很大程度上已经锁定在高碳模式难以转型,中国有可能通过“蛙跳”方式直接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庞大的市场优势为绿色低碳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条件;在绿色竞争中同发达国家站在相近的起跑线上;经济处于高速增长中,对能源的新增需求巨大。
但是,这些潜在后发优势的发挥,根本上有赖于市场化节能减排新机制的有效建立。因此,“十二五”节能减排指标设定形式及分配方法、任务落实方式、考核办法三个方面形成新机制,有利于我们将这些潜在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竞争优势,并力争在全球绿色低碳发展中居于领先地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应对气候变化”课题组总负责人张玉台,执行负责人刘世锦,协调人张永生。本文执笔:刘世锦、张永生、宣晓伟,参加讨论:张军扩、周宏春、刘培林、吴振宇、项安波、李布)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