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司法审查,行政法治等于一句空话

没有司法审查,行政法治等于一句空话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各国政府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当今世界的一个普遍事实是,在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关系上,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汪洋大海”,法律则是大海中的几个“孤岛”。正因为如此,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有效控制是一个国家实现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

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权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的规范性文件,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红头文件”。目前,我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包括权力机关监督,以及行政机关自身监督,如政府内部的上级机关审查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形式有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

然而上述监督制度实际收效不大。原因之一就是在这些监督形式中,没有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参与,缺少启动监督的程序。从实践来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大多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通过抗辩发现的: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时,有关机关一般也都经过论证和审查(包括批准或备案),明显冲突的条文在这个环节即可消除,而那些不明显的、隐蔽的抵触或冲突的规定被保留下来,只有到抗辩阶段才得以发现。

可见,无论是权力机关的立法审查,还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审查,都无法实现理论期待的效果。尽管现有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方式是很重要的,但司法审查是一种局外的、有严格程序保障的、最受社会各界和公民信赖的审查方式,是实现监督政府依法行政最可靠、最有效的法律制度之一。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受司法审查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意图可以归因于当时中国的经济、文化、社会历史局限,在现实生活中,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无直接审查权导致一些简单的行政诉讼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行政法治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当然应该依法制定,其是否合法最终应该由司法机关进行判断。没有司法审查,行政法治等于一句空话,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也就无法得到切实保障。

责任编辑:冯句青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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