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市场经济的立法环境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这个变化表现在三个方面的背景,第一个背景就是20多年的改革留下了非常丰富的遗产,对这一遗产有不同的解读。在不同的改革遗产的解读面前,我们的立法也应该有所变化。
经过28年的改革,中国形成了新的、前所未有的,在市场条件下或者是准市场条件下的利益集团、利益主体。实际上每一个市场参与者(不管是政府部门、企业部门还是公民个人),每一个人都是市场的主体。在改革的遗产当中有一部分利益已经板结化了,一部分利益在重新确定当中,还有一部分利益是不明晰的。
第二个背景是政府转型。原来建设型的、管理型的,甚至是行政型的政府,现在转向以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持市场秩序为己任的政府,在这其中,政府面临了大量的问题。政府对转型的目标清晰不清晰,战略明确不明确,是否掌握转型过程中的操作技术,并且和原来的文化、传统以及观念能否协调?
第三个背景是社会转型。20多年改革的一个遗产是经济发展,另一个遗产是权利的贫困问题。实际上在目前社会转型的条件下,我同意一些经济学家的说法,有好的市场经济、坏的市场经济。我们的改革进入要素市场改革的阶段,容易形成一个畸形的市场经济,出现权利的贫困以及权力的争夺。在这样一个格局下,改革的立法环境是带有一定程度的非正式制度的治理,我把它叫做“政策之治”。这么多年的改革一直是带有某种程序性的、规范性的,短期见效、稳定性不强的做法来影响改革的过程,一些属于亚规则的做法影响了社会转型,这是现在转型社会面临的问题。
我们的立法实际上是在这么一个环境下进行的。
因此,我们的立法就带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很大的过渡性,带有很多的功利性的色彩。
市场经济立法现在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立法理念
第一个问题是立法的理念问题,我一直不赞同要搞一个完整的社会主义市场法律体系这种提法。法治的好坏不在于法律的体系,可能永远都不会有这样完整的法律体系。本届人大提出在2010年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社会是发展前进的,特别是立法环境、立法的理念会有很大的变化,并不是说制定一万部法律和十万部法律这个体系就完善了,法律不多体系就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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