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技巧
第四个要解决的问题是立法技术问题。我想这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是立法的程序正义问题,现在不仅是部门立法,而且部门利益的法律化现象比较严重。很多部门通过立法来抢权,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现象?一个原因是因为我们把立法的权力给了某个部门之后,这个部门自己规定了非常大的权力,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是抢权的一个原因;另一个原因是立法的利益博弈的参与方没有找到一个更好的参与立法的渠道,就是如何找到一个跟这个立法相关的利益主体、利益集团参与到立法当中去的途径。我们要找到这样一个渠道,因为不同的立法、不同的意见,可能是来自于很多的利益集团的,但是怎样通过一些机制能够让利益的表达最终在法律的文本当中体现出来,目前还没有在立法上找到这么一个程序性正义实现的方式。第二方面是立法的可操作性、可诉性的问题,我们大部分的立法是一个政策性宣言,是一个框架和一些原则,实践中操作不了。
第三方面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立法,如何解决立法的成本和效益的关系。我们立法的每一个条款,甚至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符号实际上都会带来现实的利益的重大调整,会带来很多利益关联方的损失,也会带来利益关联方的获利,但是很多的立法从来没有做过成本和效益的核算,这个利益损失和立法制度能得到的收益是不对等的,我们从来没有这样的考虑。现在国际上先进的立法,立法前一定要拿出一个文本来,这个文本是一个数据的文本,这个数据就会代表立法可能会给哪些集团带来利益,可能会带来哪些企业衰退,可能会带来多少就业机会,可能需要多少执法成本等等。所以下一步中国的立法一定要讲成本效益的比较。
立法实施机制
第五个要解决的问题是我们的立法一定要有实施机制的支撑。很重要的一点是通过我们的实施机制重点解决权利贫困问题。目前社会矛盾的激化很大程度上是由权利贫困带来的,而权利贫困是因为权利伸张表达的渠道出现了很大的问题,现在普通群众的权利贫困问题只能通过网络、上访或者是抗争来解决,没有一个司法的渠道。有的法院是不告不理,告了也不理,拒绝受理是司法面临的很重要的一个问题。这就是正义的底线没有一个正式的渠道来解决的问题,这种情形很难解决在转型期大量的社会矛盾冲突纠纷。
我想强调一下,实际上我更加赞同在立法当中,并不需要那么多法律,但我们要注重每一部法律的质量,保证每一部法律的具体实施。另外,对于尚未立法的领域,应该通过司法造法,实际上就是用判例法来解决现实社会中正义底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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