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将《反垄断法》理想化

勿将《反垄断法》理想化

垄断可以理解为“竞争的缺乏”,垄断和竞争并不总是对立的,只有当垄断妨碍竞争、损害市场秩序时,政府才有必要对垄断进行规制,以维护竞争,恢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按经济学中的完全竞争理论,竞争与效率有关;竞争越充分,市场就越有效率。但事实上,完全竞争的概念并不符合产业(市场)的实际竞争条件。这样,有效竞争理论就应运而生,它要求市场既能发挥竞争活力,又能利用规模经济,且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市场要不要形成有效竞争,怎么样形成有效竞争,这与一国政府的竞争政策密切相关。竞争政策是一国政府对怎么样配置市场资源而做的一般制度安排,《反垄断法》则是核心竞争政策的法律化。《反垄断法》的制度基石源于竞争政策,而其一旦生效,又会对一国的竞争政策起牵引与固化作用。

目前中国的竞争政策正在形成过程中,《反垄断法》也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有意思的是,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不同,中国遇到的是一些特殊的挑战。

首先,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过程中,政府主导配置资源的方式并未彻底改变,各个要素市场未完全形成,市场要达到有效竞争还缺乏许多市场因子的支持;其次,中国市场大门已非常开放,对市场化行为与手段的宽容,政府竞争政策的缺乏战略性和方向感,使得市场无序竞争与垄断的现象愈演愈烈,这也正是近来外资掀起并购中国企业潮的动因;再次,中国政府正处于转型过程中,政府部门之间、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权力边界不明确,行政权力与市场的边界不清晰,使得现实中滥用行政权力参与或限制竞争的行为很严重,也使得中国市场中的垄断除了经济性垄断,还有其他国家都没有的行政性垄断;最后,中国现有的司法体制也在改革过程中,怎么为受到竞争政策与《反垄断法》影响的市场主体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也遭遇到司法独立与司法能力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正在制订的《反垄断法》,应该是对上述挑战的一个法律回应。它一方面要使中国政府的竞争政策清晰化并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对行政性垄断也要有所遏制;最重要的是,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建构一个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的法治初始框架。

也正因如此,正在起草的《反垄断法》带有过渡性法律的特征,不要将其理想化。

责任编辑:冯句青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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