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限将至,铁路“两院”扎堆移交地方(3)

大限将至,铁路“两院”扎堆移交地方(3)

核心提示:在6月底的大限来临之前,全国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开始扎堆移交地方。

铁路司法改革终于破冰

铁路司法改革的声音早就存在。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提出要对铁路、林业等法院的法律地位和管理体制进行研究,逐渐改变由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管理的现状。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教授称,2003年底,铁道部出台《关于推进铁路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定由济南、兰州、上海三地的铁路局为主辅分离改革的试点,尝试将铁路公、检、法等单位剥离出铁路系统,交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

2004年,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改革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和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将其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与此同时,除了像郝劲松、张进德等通过打公益官司进行民间推动外,也有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呼吁。2003年,民建天津市红桥区区委委员、天津市红桥区政协委员马增悦律师写成《关于优化法制环境取消铁路运输法院的建议》,在全国两会期间以民建中央提案的方式提交全国政协大会。

马增悦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时他提出三种改革办法,一是撤销铁路运输法院,将其审判业务范围划归各铁路局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二是将铁路运输法院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利用其长期审理运输案件的专长,组建覆盖海陆空各种运输的民事法院;三是铁路法院只审理涉及铁路的刑事案件,不审理民事和经济案件。

马增悦后来接到了来自民建中央、全国政协等多个部门的电话,咨询意见。

也就是从2003年开始,陈光中教授受委托开始对铁路司法机构改革进行调研。2007年,他又进行了第二轮调研。

此后,铁路司法改革迟迟未能启动。2008年新一轮司法改革时,中央政法委发布《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将司法改革列为60项改革任务之一。

徐昕称,因各方利益牵制,前述改革方案到2009年才进入试探性操作阶段。2009年7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和核定政法机关编制的通知》,提出铁路公检法转制的概括性思路。之后,铁路公安机关将人员招录纳入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人员身份由企业职工转为公务员。但铁路公安机关的人、财、权仍处于公安部和铁道部共管的过渡期。

2010年12月7日,中编办、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出《关于铁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改革目标,要求铁路两院同铁路运输企业全部分离,一次性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

2011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当时铁路检察院转制划归地方的政策中央已经批复,正在部署落实。

然而这场改革真正的突破,是从2012年1月12日山西太原铁路运输检察院划归地方管理开始的。这一天,山西省政府、山西省检察院与太原铁路局签署三方协议,将太原铁路检察机关全面移交给地方。

“那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中历史性的时刻。”太原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张双喜曾对媒体这样形容这次改革。

陈光中教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场改革原有三个方向,一是取消,二是独立出来自成体系,三是保留下来划归地方。

他说,当时法院系统领导倾向于彻底取消,但他比较倾向于第二个方向,他建议建立“两高”统一领导下的三级二审制垂直司法体系,在北京设立全国铁路专门人民检察院和全国铁路专门人民法院,级别等同于省级检察院和法院。

最终的改革方案是第三种方案,陈光中说,他后来也倾向于这种方案,“因为我觉得彻底取消可惜了这批专业人才,第三种方案吸取了我们的意见,我很高兴。现在来看,第三种方案在机构设置、人员任免、财政支出最能摆脱铁路部门的影响,如果是自成体系的话,可能会难以监督,所以我支持现在的方案”。

陈振东也认为,从脱离企业办司法这一点来说,这次铁路司法改革是一大进步。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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