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从2011年10月以来,江苏、黑龙江、广东等地省委常委以差额选举方式产生,引起人们广泛关注。其实,从严格意义上讲,差额选举在中共党内由来已久。反思差额选举的历史发展与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我们发展党内民主,进而推动人民民主全面发展。
一、差额选举不是创新,使其制度化才是改革开放后的发展
差额选举是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简称。可以在预选中差额,也可以在正式选举中差额,形式不一。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有差额选举的先例。1928年,党的六大主席团确定了51人的中央委员会预选名单,最终选出正式委员23人和候补委员13人,差额比例较高,但提名人选受到了共产国际和“唯成份论”的影响,结果并不尽如人意。1945年,党的七大主席团确定了中央委员会差额预选方针,规定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1/3。大会主席团与各代表团经过民主讨论确定了94人候选名单,最终选出中央委员44名,候补中央委员33名。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证明七大的政治路线和党的选举的成功。
党执政后,1956年召开了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八大的选举民主程度是空前的。八大中央委员会的提名方式,第一步是由各代表团提出名单;第二步是在上述基础上中央政治局会同各代表团提出预选名单;第三步是依据上述名单各代表团进行讨论预选;第四步由中央政治局集中起来,向大会提交正式候选人名单。虽然八大未明确提差额问题,但是,从预选名单到正式候选人名单,经过几上几下的讨论,候选人有的几经变化,已经包括差额意义在内。换言之,在真正民主基础上的初始提名,其意义远在差额选举之上。
但是,无论是六大还是七大的差额选举,或是八大的先自下而上再自上而下的提名方式,都没有转化为制度化的规定,因此在后来的选举中并未一以贯之地延续下去。“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人们痛感党内民主的欠缺是导致“文化大革命”发生并延续10年之久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民主要制度化法制化。1979年,人大对人大代表差额选举做出规定。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选举应实行候选人多于应选人的差额选举办法,或者采取差额选举办法产生候选人作为预选,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一律用无记名投票。”1982年十二大党章规定: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党的十三大党章将其修改为:“可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此后党的十四大直至十七大党章,均大致沿袭了十三大的规定,只是语言表述更为准确。
作为党内单项制定规定,1990年《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1994年《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对党内差额选举进行了规范,规定地方各级党代会代表差额比例不少于20%,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纪委委员差额比例不少于15%,党委常委和纪委常委的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1—2人。在地方层面,有的省在地市正职中实行差额提名、差额考察,全委会票决。在中央层面,十七大提名中央委员会人选221名,应选204名,差额比例8.3%;提名候补中央委员183名,应选167名,差额比例为9.6%;提名中纪委委员138名,应选127名,差额比例为8.7%。相对于十六大“两委”委员选举差额比例5%左右,十七大确实进一步扩大了差额范围。
总结这一历史可以看出:一是差额选举的功效受到政治路线干部路线影响;二是差额选举的民主程度取决于党内民主的整体发展水平;三是当下中国共产党在选举中的发展,不在于确定是否差额、差额比例多少,而在于把过去行之有效的差额选举制度化法律化,不因领导者注意力转移而转移。这才是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真正贡献。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