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拟明确渎职犯罪量刑标准规范量刑

两高拟明确渎职犯罪量刑标准规范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在拟订一份有关渎职犯罪的司法解释,以明确此类犯罪的入罪和量刑标准。8月28日,《中国新闻周刊》从有关方面获悉该消息。

据消息提供人士分析,该司法解释出台后,将为惩处官员渎职提供更具体的法律依据,客观上也会加大惩处官员渎职力度,解决渎职犯罪惩处过轻问题。

近日,先是哈尔滨发生“地面塌陷”“桥梁侧翻”事故,随后延安境内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形形色色的事故背后往往有涉嫌失职、渎职官员的“黑影”。

“渎职犯罪是‘不揣腰包的’腐败,如果对渎职侵权犯罪容忍、忽视,那就是对老百姓犯罪。”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利益诱惑致监管缺位

宋寒松以食品安全渎职为例分析认为,渎职犯罪是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相关犯罪查处率和群众切身感受相比显著偏低,且滞后性明显。

2011年5月,最高法发布通知,将依法从重打击食品安全监管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渎职人员。

今年7月,最高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通知》强调,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发现其背后的行政监管、执法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线索。

据《中国新闻周刊》获得的一份关于上海市检察院职务预防处向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提供的“染色馒头”案件初步预防调查报告,其中暴露了食品安全监管中的渎职问题。

2011年3月,上海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30多家超市被曝出售“染色馒头”事件:上海盛禄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生产销售的小麦馒头、玉米面馒头被曝系染色制成,加防腐剂防止发霉;馒头生产日期标注为进超市的日期,过期回收后重新销售。

通过对此事件深入调研,上海市检察院发现质监部门在对食品生产企业首次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审查较为严格,但之后对企业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变化、对生产设备和生产环境的变化等疏于监管。

据生产“染色馒头”的工人交代,在公司生产加工车间刚造好,准备投入生产的时候有质监部门人员检查过,之后就未见质监部门有人对生产设备、生产环境进行过检查。

长期缺乏监管,使得盛禄公司生产加工车间卫生情况极差,机器设备和车间从来不消毒,到处灰尘;没有食品出厂检验员,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

据盛禄公司法人叶维禄交代,质监部门一般2个月来检查一次,检查前会事先电话通知他们。质监工作人员来公司后,就到叶维禄办公室,由其提供公司生产的4袋标准合格的高庄馒头交给质监人员。质监人员将高庄馒头贴条封样后,由盛禄公司自己派人送到质量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该检察院调研后认为,质检部门工作人员如此失职、渎职,如此“走过场”检查,既不能了解企业实际生产状况和生产环境,更不会发现企业生产过程中违规使用添加剂等行为,致使盛禄公司大肆生产“染色馒头”。

盛禄公司生产“染色馒头”前后持续8个月,质监、工商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始终未能发现。

最高检职务预防厅向《中国新闻周刊》提供了一份《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情况的报告》,详细分析了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监管现状。

该报告认为,监管部门重视证照办理,轻视日常检查;重视市场准入,轻视生产经营;重视事故追责,轻视排除隐患;重视自行查处,轻视发动群众等情况严重,往往倾向于通过间断性的“专项整治”开展治理,不仅难以保证综合效果持续效果,也造成监管人员精神懈怠,疲于应付。

最高检职务预防厅预防处处长赵武安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食品安全领域渎职犯罪中,渎职行为持续时间较长。部分案件中渎职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长达数年之久;渎职与贪贿犯罪交织成为常态。渎职侵权和贪污贿赂犯罪交织是当前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新态势,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也不例外。

“监管部门放弃执法,主要原因在于利益诱惑,收了钱就盖章。”赵武安说。

将规范量刑

据悉,正在拟订中的司法解释最大的亮点在于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针对职务犯罪案件存在适用缓免刑比例偏高的问题,其将明确不得使用缓免刑的具体情形。

从2005年开始,全国省以下检察机关的反渎职侵权部门,由过去的渎职侵权检察处、科、室等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次年,最高检颁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加大查处官员不作为、乱作为的力度。

但在“出罪”方面,一直以来,职务犯罪轻刑化饱受争议。2006年,最高检机关报《检察日报》一篇《职务犯罪轻刑化倾向必须引起重视》文章引起业界关注。

该文章引用一组数据显示:因职务犯罪触犯刑法的官员,被判处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适用缓刑的比率,由2001年的51.38%增至2005年的66.48%。而渎职侵权案件的该比率则增长更快,已由2001年的52.6%增至2005年的82.83%。

另外一组数据则显示: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

该文章指出,这些统计数字还不包括够刑事立案标准但因种种原因仅受党纪政纪处分而没有进入司法程序的人,不包括涉案金额达到死刑标准但被处以死缓甚至无期徒刑而“留条小命”的人,也不包括在法定刑期内“就低不就高”的人。如果再把后三种情况算进去,对腐败官员从轻处罚或者说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比率还会更高。

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在该文发出前后,“职务犯罪案件轻刑化”的调研已秘密展开。经过近三年调研,2009年3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职务犯罪案件轻刑适用比例偏高”的现状得到确认。

2009年5月至2010年1月,最高检在组织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2005年至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

针对这一现状,2010年11月,最高检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使检察机关监督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由“软”变“硬”。

据知情人透露,“两高”此次将要出台的有关渎职犯罪司法解释将在定罪和程序上都有规定,但有些条款还存在不同意见,因此尚未定稿。

拟统一标准

今年1月10日,最高法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危害生产安全14种情形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

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三种渎职行为不适用缓刑。

2011年,最高法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裴显鼎曾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坦言,近几年在审判过程中,确实存在适用缓免刑频率过高的情况。

裴显鼎分析认为,有些办案人员在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对基层法院来说,起诉审判的很多案件数额较小,不到三万元。法律规定,只要不再危害社会,涉案金额三万元以下就具备判处缓免刑的条件。另外,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办案人员对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条件理解得不够准确。比如有些不该认为是“自首立功”的情节也被归为“自首立功”,适用了缓免刑。

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林吉吉认为,渎职官员被从轻、减轻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怕处罚渎职官员过多,影响自己的政绩,因此干涉司法机关办案;其二,一些地方行政执法机关与当地司法机关都很熟悉,形成了一定的关系网。

宋寒松认为,以前在党纪、政纪处分后,失职、渎职官员往往不容易追究刑事责任,导致公职人员的工作失误和违法犯罪之间界限不是很明确。

上述知情人表示,正在拟订的渎职犯罪司法解释,将为今后惩处官员渎职犯罪统一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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