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为追溯”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官员财产申报是一种以“他律”为主的腐败预防机制,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作为一项兼具预防和惩治双重功能的重要反腐制度,具有独特的、积极的作用。该机制一经推行,必然会涉及对现任官员以往违规行为的追溯并成为一种惩处手段,从而引发现任官员的心理和行为抗拒,这是各国推行这一制度所普遍面临的难题,也是考验执政能力和执政智慧的地方。20世纪70年代中期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之初.一些警员被捕入狱,使得部分警察上街游行,冲击廉署总部。为了挽救一项濒临流产的制度,港督麦理浩于1977年11月5日深夜发表紧急特赦令,宣布除非涉及非常严重的罪行或已经展开调查的案件,对警员1977年1月1日前所犯贪污罪行不予追究,从而为一项新制度的生存和实施换取了必要的空间。
收入申报制度已经推行了16年之久,先后出台了多项措施和办法,但离真正严格按照制度进行操作的要求还很远。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既得利益群体的阻力.在我国,党政领导干部是以工资为其基本收入来源的.法理上不应有超出合法收入以外的财产,如果拥有巨额财产或超出其正常收入的财产,一般不能圆满地证明其合法来源,要其如实申报无异于自证其罪,这就是申报制度的现实悖论;另一方面是由于申报内容未向社会公众公开,对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在实际操作层面进行审核的技术难度很大。韩国在最初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12年里就出现了基本无效的情况,主要原因是申报结果不公开。直到1993年金泳三总统上台后,带头公布了自己及家人的财产并开始强力推行财产公开和金融实名制,这项制度的效果才真正地显现出来。公开是官员收入申报制度的核心和监督的基础,但怎样公开?公开的程序、范围如何规定?必须要从技术层面和法律层面作明确的鉴定。从笔者所了解的实际情况看.申报主体对个人收入不申报或申报不实不是个别现象.甚至很多地方如同虚设,不少县(处)级以上干部反映,未曾认真填写过有关申报收入的表格。而从实际功效看,这一规定似乎也未对遏制腐败发生多大作用。因此.有人提出了“新人新办法”和“缓查”为临时性过渡政策,以时间换空间。所谓“新人新办法”就是把财产申报与新干部的提拔任用结合起来,凡是新提拔任用的干部必须实行财产申报,对新提拔任用干部的财产申报记录,应成为组织人事部门任用、提拔新干部的重要依据。同时,以“缓查”换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实施。相关权威部门可以选择适当时机,宣布对过去的贪污受贿行为实行附带条件的“缓查”——只要在规定之日后不再有新的贪污受贿行为,以往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不再查办:如果有新的贪污受贿行为,则一并查办过去的贪污受贿行为。与此同时,严格推行官员财产公开申报制度,并允许公民在网上查阅。
总之,不管采取何种策略和措施申报,一旦公开不仅会对问题官员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和权威挑战,而且对公众理性认知也是一个考验,这是一个回避不了的问题.更需要靠机制的创新来解决这一难题。笔者认为,在我国能否成功实施财产申报制度,首轮推行是最关键的一步,必须坚持必要的、科学的策略和原则。一是要坚持渐进主义,反对急功近利的冒险主义;二是要客观理性地处理历史问题;三是注重及时总结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不断完善已有制度。四是反腐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注重不同机制的功效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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