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认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 为何在中国官员中无法达成社会共识?(4)

公认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 为何在中国官员中无法达成社会共识?(4)

 

四、“势在必行”

一些官员常常以“条件不成熟”来推迟或拒绝某项制度的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就因“条件不成熟”而引发争论,艰难前行。因此,无论从我们党的执政理念还是从反腐败的形势来看,尽管实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存在着较大的阻力和困难,但此项制度的实行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一项制度的顺利实施既有其外在条件.也有其内在因素,完全“成熟”的条件是不存在的。就此项制度而言,首先,外在的条件是指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社会公众的支持。从国际社会的经验来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落实.关键在于有健全的法律及其强有力的实施.逐步形成以“申报——公开——审查与监督——问责”为主线的财产申报制度体系。世界上凡是实行严格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其财产申报制度都是以宪法或法律为基础构建起来的。其申报主体完整,涉及官员的财产范围广,对于那些不如实申报官员的处罚也非常严厉。其次,内在因素主要是官员群体的意识和观念。笔者曾就此问题对一些官员做过调查,大部分受访者表示,腐败官员只是很少的一部分人.腐败的官员肯定反对公开自己的财产,即使申报也一定瞒报。而大部分官员都是清清白白做事的,不过出于种种考虑,也会在心理上有一些抵触。然而,这项制度的实施就是对我国传统“官念”的颠覆,对于这一“革自己命”的制度.必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放弃某些利益。正如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所言:“不是目前中国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条件不成熟等客观问题,而是这背后所形成的一个既得利益群体的主观阻扰问题。换句话说,当我们的某些改革如果涉及到官员自身的权益.而这些人又掌握着决定政策制定和政策走向的巨大权力的时候,问题就会变得异常艰难。”“我们要能真正重构改革共识,就必须从尽快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废除特权等涉及政府、官员自身的问题人手。”从这个意义上讲,此项制度要真正建立和实施,决心远比制度本身显得更为重要。(本文来源:《行政与法》)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8卷)[C].人民出版社.1964.

[2]阿勒泰.“吃螃蟹”官员财产申报破冰[J]廉政嘹望,2009,(02).

[3]何家弘.以“缓查贪官”换取官员财产申报制度[N].东方早报,2009-04-22(A23).

[4]任建明,既要确保实效又要避免动荡——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设计与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J].时政经纬,2009,(03).

[5]张梦.多地区试水——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艰难前行[N].中国商报,2010-01-26(5).

[6]汪玉凯.深化改革要敢于触动既得利益——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4,(02).

责任编辑:黄一帆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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